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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北京日报》:(黄勇)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

发布时间: 2018年01月26日 编辑: 采访部1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落实

——访民建中央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018-01-26 第7版 记者:王晶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源自于竞争政策,其有效落实关系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济发展的未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贯彻必将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的建设和形成,推动我国经济建设迈入“新时代”。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实现“竞争公平有序”、“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更是明确了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具体举措。

民建中央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黄勇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仍有完善余地,建议以学习和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为契机,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路径

中国经济时报:您怎么看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黄勇:经济发展,制度先行。改革开放40年,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一过程,就是对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逐步确立了竞争政策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并提出探索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过一系列中央文件的铺垫,国务院于2016年6月14日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落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标准,对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保政府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培育催生经济发展新动能。

值得注意的是,制度初生,尚须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贯彻落实的一些问题。基于此,2017年10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深化

中国经济时报:我们发现,《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意见》进行了细化,您认为《细则》有哪些特点?

黄勇:《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细则》共6章、26条来看,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强化程序性约束,规范审查过程。《细则》主要从明确内部审查机制、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细化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四个方面着力解决不审查、不认真审查问题。《细则》还制定了“一图一表”,即流程图和审查表,既强化了程序约束,又有利于政策制定机关按照标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提高可预期性,促进制度落实。《细则》在《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形成了50余条二级标准。首先,明确标准内涵,将“不合理”“歧视性”“敏感信息”等关键性内涵予以明确,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和经营者的可预期程度。其次,进一步列举表现形式,将“限制产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广受关注的情形增加列举式说明,给予政策制定机关和经营者更高的指引性。同时加强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衔接,提高法律制度的体系性与一致性。而且明确了咨询和争议协调解决机制,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政策制定机关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其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三是严格监督问责,增强制度威慑。《细则》建立健全了监督举报机制。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或者向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细则》明确了责任追究方式。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同时,《细则》发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督作用。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

加快责任落实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

中国经济时报:您对《细则》的更好实施,还有哪些建议?

黄勇:尽管《细则》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细化和推进,但目前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余地。建议以学习和落实十九大精神为契机,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贯彻实施。

首先,应尽快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尽管《意见》和《细则》已经明确了主要制度内容,但《意见》本身并不是法律法规,无法作为法定依据在市场监管实践中予以直接援引和实施,不具有可诉性、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而且无直接对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需要积极推进《意见》的法制化,不妨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条例》来明确上述内容,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强制力,从而真正实现维护公平竞争的政策功能。

其次,积极研究和建立“市场监管十三规划”中确立的竞争中立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推动国有企业按照市场方向进行改革的重要制度性安排。逐步明确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就是要充分尊重市场,按照全面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破除传统体制、传统管理模式的束缚,打破固有利益格局,避免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法制化,改革传统计划经济思维和惯性,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按照《意见》和市场规律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使其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确立合理的市场竞争制度,使市场主体不再因所有制差异而享受超越市场的特权或受到不公平待遇,真正执行和落实竞争中立制度。

再次,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责任落实。应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的基础上构建相关责任机制,通过建立责任制度,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可追溯。为确保责任追究的公平和公正,应在实行自我审查的同时,要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通过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进行更为严格的自我审查,形成自我审查和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保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并逐步过渡到第三方评估审查。依照第三方评估来落实和追求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从而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

最后,尽快建立统一、独立、专业、权威的反垄断执法部门。整合现有分散的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以《反垄断法》修订为契机,推进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统一,从而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塑造一个独立而又权威的执行机构。

附:原文链接

http://jjsb.cet.com.cn/show_497042.html 

相关报道

《北京日报》:(黄勇)代表踊跃建言 为提升政府本领谋良策 (2018-1-25 17版)

http://bjrb.bjd.com.cn/html/2018-01/25/content_2175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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