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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贾怀勤)建议开展数字贸易尝试性测度

发布时间: 2018年02月27日 编辑: 采访部1

建议开展数字贸易尝试性测度

贾怀勤

(来源:第一财经 2018-02-25)

 

近两年来,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走进了全球各地领导者的视野,足以说明其重要性。2016年9月,20国集团领导人杭州峰会就高度评价了数字经济,称其为“全球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驱动力”,并吁请世界各国“采取行动为数字经济繁荣和蓬勃发展创造条件,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并惠及所有人”。会议公报中写道:“我们欢迎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数字经济测度方面所作的努力,认为需要进一步开展相关研究和交流。”在2017年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上,也表达了同样的关切。

十九大报告中,则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数字贸易将为我们建设数字中国和拓展对外贸易提供极好的机遇。那么,什么是数字经济?它为何能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驱动力?什么是数字贸易?对其如何测度?


数字贸易的兴起

⒈数字经济的概念和意义。

20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指出:“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所谓“一系列经济活动”,从纵向看,涵盖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领域,它们部分乃至全部建立在数字化之上,经济活动的参与性、规模和效率以超越常规的增长方式得以进行。从横向看,数字经济的产品存在于国民经济三个产业中,其形态首先是无形的数字产品,也可以寄寓于有形的物质产品当中。

数字经济不是国民经济三个产业之外的“第四产业”,而是内生于国民经济三个产业当中。它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数字经济基础部分,即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制造业、信息通信业、软件服务业等;二是数字经济融合部分,即传统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应用数字技术所导致的新增产出部分。

它包括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金融科技与其他新的数字技术应用于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共享过程中,属于数字经济的基础部分;各种“互联网+”,诸如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交通工具和住房资源共享等新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属于数字经济的融合部分。

数字经济在给企业生产和人们生活带来更多方便的同时,使经济规模和运行速率大为提升。世界各国不约而同地将这些新的信息技术作为未来发展的战略重点。

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催生出新型服务业态和服务产品品种,使得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比进一步扩大,也改变着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生产方式,使之升级换代。

⒉数字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位。

数字贸易是无形的数字产品在国际上的交易。它是广义的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而狭义的(跨境)电子商务仅指有形产品借助数字手段在国际上的交易。

有两个国际组织文件规定了电子商务概念。前一个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发布的《全球化对国民核算的影响》,后一个是联合国和世贸组织等6个国际组织共同制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它们的要义在于:电子商务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数字商品两类;通过线上订货的交易属于电子商务,否则属于传统商务。

国内在理论上承认电子商务交易标的可以是货物,也可以是服务,但在实践上仅限于以货物为交易标的电子商务。

笔者主张对电子商务作广义理解。基于此,数字贸易就是电子商务与跨境服务贸易的交集(见图1)。


数字贸易测度的方法

数字贸易如此重要,各国在讨论市场开放和贸易管理时,就需要有国际可比数据做支撑。这个问题目前仍在各个国际组织和各主要经济体的探讨之中。

请读者们来回顾一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的开发过程,这个过程有助于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测度的开发思考。

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了4种服务交付方式,作为测度服务贸易的概念基础。如何把此概念转化成国际统计规范,出现了两种思路:一种是另起炉灶,开发一套全新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采集方法;另一种是基于现有的国际经济统计体系,通过补充性工作,实现4种服务交付方式的数据采集。

由于前一种思路很可能与现有统计体系冲突,且开发时间过长,被放弃。最终按第二种思路于2002年开发出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

2017年3月,经合组织的一个统计工作小组提交了一份阶段性研究成果——《测度数字贸易:走向概念性架构》。该研究认为要实现对数字贸易的测度,需要先开发出一个关于数字贸易的概念性架构。世界贸易组织对此表示赞许。这个研究下一步如何进展,有待观察。

2016年,美国商务部《当代商业概览》发表艾莱克西斯·N·格立姆(Alexis N Grimm)的文章《美国的通信技术服务和通信赋能服务贸易趋势》。该文尝试用现有的国际收支表的服务子项核算数字贸易的进、出口额和贸易平衡。这个思路在世贸组织的测度方法暂不能出台的前提下,不失为一种替代思路。

在此,笔者建议对我国开展数字贸易尝试性测度。

可将服务贸易分为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和不可融合服务。所要测算的数字贸易包括:A.通信服务全部贸易;B.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服务贸易。

由于现行统计制度不支持获取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数据,这就需要主管部门采用现行统计制度之外的方式来获得数据,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

⑴通过重点企业服务贸易统计监测,测算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额占比,以此测算全部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额。

⑵借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服务业各行业数字经济对全行业增加值占比,去测算全部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额。

⑶构建数学模型测算各项数字技术可融合服务中已融合的贸易额。

上述3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开展数字贸易尝试性测度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为国内各方提供参考性数据,二是为将来参与国际组织数字贸易测度方法和制度的开发提供中方见解和主张。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附原文链接:

http://m.yicai.com/news/5401852.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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