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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新闻网:(崔凡)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备受期待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28日 编辑: 中国商务新闻网

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备受期待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数字报刊系统 本报记者:毕若林 2019-03-28)

专家圆桌

崔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郝红梅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

张菲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

(排名不分先后)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商务部正积极推进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时在对现有的外资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统筹推进“废改立”的相关工作。业界对这些配套法规、文件有何期待?外资企业对哪些方面的配套法规关注度最高?配套法规、文件出台后将给外资企业带来哪些利好?外资企业在适应新法规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困难和挑战? 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特邀业内专家进行深度剖析。

外商投资法是新时代我国利用外资的基础性法律,目前商务部正和有关部门一道积极推进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并将在这一过程中积极、认真地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外资企业对哪些方面的配套法规关注度最高?

崔凡:从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算起,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已经运行约40年,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且其他法律包括合同法中也存在基于“外资三法”的法律概念。目前当务之急是在2019年年底发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以往的法律颁布后,有的实施条例是在法律生效以后发布实施,也有的是在法律生效以前发布并与相关法律同步实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发布配套的实施条例与法律同步实施是必要的,否则将会存在落地困难的问题。其他的“立改废释”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对于一些关系到落地的比较重要的问题,业界希望能在《实施条例》中明确,并在今年年底出台,或者同时对其中一些问题及时出台单行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这些问题包括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中各部委的职权划分问题,准入后国民待遇和公平平等监管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种待遇的落地问题,安全审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以及投诉工作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外商投资法授权国务院可以进一步规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定义的补充完善以及过渡期办法等。

郝红梅: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基本规范,总体上较为原则,很多制度设计只是框架性的、指导性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如对外商间接投资的界定,对政府监管部门的服务职能、协调职能、促进职能、监管职能予以清晰,明确监管制度和标准,负面清单的制定原则和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地方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如何建立等都是外商比较关注的。下一步要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操作规程,保障新法的顺利落地,避免出现空档,也避免长期以来法律和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

张菲: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共6章42条,法律条文高度的概括简洁,有大量的原则性规定。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庄严承诺和法律保障使国内外对外商投资法的实施高度期盼和关注。因此要使外商投资法尽快落地实行,还需要商务部和有关部门一道积极推进配套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外资企业普遍关注负面清单管理的投资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外资合法资本利润的自由进出,地方政府合同的遵守和承诺的兑现,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以及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参与政府采购等内外资一致,平等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等方面涉及的配套法规及政策文件。

上述领域法规文件的制定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外资企业希望政府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及政策文件能够公开、透明,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实行前能对企业进行说明,保证企业有充分的准备和过渡时间,希望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配套法规、文件出台后将从哪些层面给外资企业带来利好?

崔凡: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使得外商投资法所规定的高水平投资开放以及保护和促进外商投资的规定更有制度保障,从而基于外商投资法基础性法律形成较为完善的开放制度,保障制度型开放。这对提高开放水平和改善营商环境大有好处。

我们在与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各商会的交流中发现,外企普遍关心中国执法和规制环境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同样的规定在不同地方有不同解释,前任官员和后任官员有不同的实施标准,这类现象在监管现实中客观存在。因此,保障执法和规制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对营商环境十分重要。

外商投资法不仅对政府签订的合同而且对政策承诺都要求守约践诺,并且从法律层面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基础上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这实际上也是外商投资法执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运作目前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为依据。在此基础上,我们建议对此制度进一步完善,今后向内资企业开放,使之成为保障我国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

郝红梅: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向更高形态发展,跟上全球科技进步步伐,都要继续利用好外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我国吸收外资发展战略与政策顺利实施的制度保证,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外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配套法规的出台将对模糊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澄清,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如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完善投诉机制的建立等,给予外商更加明确的指导,消除其担忧,进一步展示中国市场稳定、理性、法治的风貌。

张菲: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出台后,外资企业将会获得更多的投资便利、投资自由和投资安全保障。包括政府提供高效、廉洁、守信的服务;投资行业的准入扩大,门槛降低;外资企业资产利润、知识产权及专利、商业秘密等得到有效保护;外资企业投诉的问题困难能得到快速有效的反馈及解决。外商投资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规、文件的出台有利于依法保障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增强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外资企业在适应新法规的过程中或会遇到哪些困难和挑战?对此,中国将通过哪些途径予以化解?

崔凡: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遇到企业形式转变过程中重新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往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梳理完毕以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也会增加相关企业的法律风险。但是,应该看到外商投资法总体上说是朝着扩大开放和改善营商环境的方向大步迈进的,过渡性成本和困难是暂时的,扩大开放和营商环境改善带来的利益是长期的。

中国将加速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梳理工作,通过“立改废释”健全完善新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继续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出台外资促进与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资流入,保障外资权益。通过内外资一致的大幅度降税,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将降低。

我们相信,基于外商投资法的新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能够顺利运转,迅速完善并实现平稳过渡。

郝红梅:就管理措施而言,近几年,我国在自贸试验区内积极探索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管理模式,暂时调整实施“外资三法”中的行政审批等,这是对外商投资法律调整进行的有益尝试,有利于保障新外资法平稳有效实施。新外资法从企业组织法转变为投资行为法,外商投资法第3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存外资企业治理结构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就存在调整的问题,新法给出了5年的过渡期,如何协调这种转变还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避免对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干扰。

张菲: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的实施,对中国政府和外商投资企业均是一种挑战。要达到该法制定的目的,落实其所有企业平等对待、公平竞争的精神原则,还需要做好大量的企业意见收集和沟通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做好新法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同时要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定的过渡期和适应期。

 

附原文链接:

http://e-paper.comnews.cn/xpaper/news/47/561/285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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