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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法制日报》:(黄勇)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3日 编辑: 经济日报

专家评阿里被立案调查: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来源:经济日报 2020-12-25 经济日报记者 佘颖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经济法系主任黄勇,中国科学院大学网络经济与知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吕本富。

依法对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的互联网企业立案调查,是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具体体现

时建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说明互联网行业不是法外之地。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不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在反垄断法面前一律平等对待。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2年来,已经逐步在多个领域行业开展反垄断执法。毋庸讳言,与传统行业相比较,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以互联网作为载体的经营模式本身是信息通信技术创新的产物,且处于不断创新的过程之中,竞争具有动态性,效应具有多边性,因此,欧美等主要司法辖区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也曾经历过必要的“观望”阶段。就我国而言,对互联网行业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目的是维护竞争、鼓励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并不是放任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因此,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不应被解读为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特别执法,而是反垄断执法常态化的具体表现,更不应被解读为否定创新、否定互联网经济、否定平台经营模式。

黄勇:此次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的互联网企业立案调查,是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具体体现。平台经济有着复杂的商业模式和利益平衡关系,通过专业的反垄断执法和完善的程序,不仅能够保护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也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垄断执法体系、提升执法效能,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吕本富: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涉嫌垄断立案调查是一次正常的反垄断执法行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良好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需要政府及监管部门、平台企业、消费者各司其职、共同维护。随着线上经济的蓬勃发展,出现了“野蛮生长”滋生的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种种问题。线上经济发展到这个阶段,需要经过盘点清除自身存在危害竞争与创新的行为,才能更好健康发展。此次监管部门主动作为,依法依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互联网企业展开立案调查,并不是为了打击一个企业,打压行业创新发展,而是为了更好规范和发展线上经济,给线上经济这匹“野马”套上合规“笼头”,让互联网行业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前行。

“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将对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时建中:近来,互联网平台凭借数据、技术、资本优势,不断提升市场集中度,而且,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企业聚集,互联网平台垄断问题开始凸显。从竞争损害的角度来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没有正当理由采取“二选一”等限定交易的行为,不仅会限制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而且非常可能严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抑制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互联网企业展开立案调查,将对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反垄断调查程序之后,将根据依法调查获得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开展后续的案件查处工作。

黄勇:加强反垄断执法是强化反垄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应有之意,此次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领域“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的执法也是必然选择。通过案件的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如果认定“二选一”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经营者不仅要承担巨额罚款,还要停止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会产生重塑经营者商业模式的效果,市场竞争损害也由此得到救济。

吕本富:此次调查中涉及的“二选一”行为也称限定交易。此次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互联网企业立案调查只是开始,认定涉案当事人“二选一”涉嫌垄断行为较为复杂,得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是否具有限制竞争、危害竞争后果,还需要经过执法部门调查、固定证据、专家论证等一系列环节。同时,涉案市场主体一旦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将被处以营业额1%-10%的高额处罚。相信此次监管部门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互联网企业立案调查,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

时建中: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竞争十分激烈。此次立案调查一定会促使互联网企业更加重视竞争合规,进一步优化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环境。

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实施的常态化,有利于互联网行业实现竞争与创新的双轮良性相互驱动。维护竞争和鼓励创新是一体两面。只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为繁荣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只有鼓励创新,才能摆脱低水平竞争,提高竞争层次和竞争实力。只有维护竞争并且鼓励创新,互联网行业才能助推经济效率持续提高、经济结构持续优化、消费者福利持续增加,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黄勇:强化反垄断监管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平台经济是我国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专业的执法和完善的程序,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能更好地指导今后的执法和经营者依法合规,对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和示范效应。

吕本富:我国已着手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在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领域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对明确相关市场领域的竞争规则起到重要作用。规范企业的商业模式与促进企业创新并不相悖。此次调查给互联网企业最大的启示是,线上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相关组织机构的规制,但企业守法合规更为重要。建议企业建立合规部门、完善合规制度与措施,清晰判断哪些属于违法行为,避免踩踏法律红线。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s://proapi.jingjiribao.cn/detail.html?id=318910&user_id=73ee7feb51f6437aba79402eeafbd38a&source=wechat_friend

《法制日报》(2020-12-15 第4版)报道:多项新政亮剑整顿平台无序竞争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01215/Articel04002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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