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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孙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催生了庞大的新就业群体—— 逐步建立新时代新就业形态制度体系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25日 编辑: liyuqing

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催生了庞大的新就业群体—— 逐步建立新时代新就业形态制度体系

(来源:《北京日报》  2021年08月23日)

孙洁

“十三五”期间,我国快递年业务量从206.7亿件增长至833.6亿件,年均增长率达32.2%。包裹快递量超过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经济体总和,对世界增长贡献率超过50%。7家快递企业陆续改制上市,其中3家企业年业务收入规模突破1000亿元。五年来快递业带动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年支撑制造业产值超过1.2万亿元,带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销售超1.5万亿元,对一二三产业支撑更加有力,在三大攻坚战决战决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取得一批重要成果,为打通大动脉、畅通微循环做出积极贡献。

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面临挑战

快递员是新经济业态下的新时代产业工人,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等新业态产生的庞大就业群体。快递业快速发展,吸纳劳动力规模越来越大,但快递业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却面临挑战。

一方面,用工性质需要清晰界定。在新业态模式下,“人”对“组织”的依附性和从属性正在逐步减弱。人们发现,这种灵活的工作方式对劳动关系的界定带来了困难,甚至很难认定其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从而使得新业态从业人员被剥离于劳动法保护之外。同时,在新业态模式下,平台是以虚拟化的方式存在的,从业人员直接与消费者发生经济关系,一旦发生经济、服务等方面的纠纷和矛盾,各方责任难以确认。

另一方面,用工权益需要加强保障。由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大部分不受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的限制,平台对从业人员不承担应有的雇主责任,从而导致了从业人员有关权益保障的不足,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发生权益纠纷时维权困难。特别是快递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一般只能采取商业保险或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同时,政府监管亟须到位。由于新业态劳动用工面临着现有监管手段“无法可依”的现实,导致行业管理不规范。快递行业入职门槛低,职业上升空间有限,职业美誉度低,对大多数人没有足够的吸引力,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定,流动性相对较大。与此同时,平台对快递员以罚代管现象普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员工为了提高接送货效率,工作过程分秒必争,经常忽略最基本的道路交通安全要求,随意闯红灯、逆行、超速、占用机动车道、骑行过程接打手机等,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应在发展中引导规范,逐步建立新时代新就业形态制度体系

以快递从业人员为主的平台灵活就业是在市场机制推动下数字经济发展形成的经济现象,应在发展中引导规范,并创新制定政策,逐步建立新时代新就业形态制度体系。

第一,加快制定规范快递行业法律法规。由于快递行业是互联网新业态,工作方式更具自主性,劳动关系灵活化、弹性化、多元化的特征比较明显,建议国家层面根据目前快递行业的发展情况,推动出台有关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对快递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用工模式进行规范,对快递员的注册管理、快递加盟的主体资格进行法律限制,在经营主体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等其他形式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劳动权益保障主体责任,有效保护快递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核心是维护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要落实快递以及其他新业态企业的社会保障主体责任,对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考虑通过税务结算系统,按单、按次由平台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努力将大多数劳动者都囊括在社保制度的范围之内,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三,强化平台用工监管。要推动建立新业态大数据分析监测系统,加快数字化、信息化监测统计平台建设,加强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实时掌握新业态服务行业用工信息,加强对平台的准入规则、格式合同、劳动用工等问题的监管,实时监测、定期分析新业态服务行业企业经营行为和用工情况,建立健全新业态劳动用工风险预警机制。

第四,用平台方式和互联网思维、区块链技术加强平台从业者社保权益保障、推动共治共享。以人社部为牵头部门,以其他相关部门作为链上主体,发布政策、共享和存储平台企业业务运行和即时用工信息;平台企业同样作为链上相关主体,即时发布企业业务和用工信息。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强制参保、按单缴费,直接以接单量为缴费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比如每天3元-5元,或者每单价的1%等)由平台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相比于现行制度,调整的主要是缴费形式和申领条件,变动最少,操作性最强。

第五,在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机制的推动上,平台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先试先行,率先在地方试点建立中国特色的新就业保障制度,以取消灵活就业保险的户籍门槛限制为前提,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缴纳保险,并根据行业的收入水平量身打造各个群体的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附:原文链接

https://bjrbdzb.bjd.com.cn/bjrb/mobile/2021/20210823/20210823_010/content_20210823_010_1.htm?storyId=AP6122ab84e4b0637be8a9d4f3&userID=989c05c02a491d05,0&isshare=1&channelId=newspaperBjrb&columnId=5f094d3fe4b086b26e06514a&contentType=12&isBj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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