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教育乱收费

对外经贸大学关于做好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年09月22日 编辑:

各院(直属系)、处(部)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文件规定,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收费管理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学校成立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陈准民校长任组长,贾怀勤副书记、胡福印副校长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为财务处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研究生部部长、后勤处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部署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收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对违规乱收费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等。小组下设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副处长郭岩海担任。组员由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的相关人员担任。各院(直属系)、处(部)要高度重视收费管理工作,建立收费管理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的管理机制,成立本部门收费管理工作小组(可由3~5人组成),于6月15日前将收费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到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办公室。

二、 对所有收费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在去年收费检查的基础上,各院(直属系)、处(部)要对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再次进行认真的清理;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办公室下发 “部门收费一览表”和“部门不合规收费登记表”;“部门收费一览表”中未包括的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不论任何原因,一律在“部门不合规收费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并就收费情况进行书面说明。上述登记表和书面说明均应在6月10日前报送到学校收费专项检查办公室。

三、 按规定标准收费,严格规范收费项目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文件规定,除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本通知下发后,不按国家规定和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对存在乱收费情况不如实向学校报告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请各院(直属系)、处(部)级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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