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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专业四十年”系列学术活动暨“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十一讲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13日 编辑: 法学院

校新闻网讯(法学院供稿)2018年6月5日,作为“贸法专业四十年”系列学术活动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应石静霞院长邀请,做客“沈-冯法学名家讲坛”第十一讲,为贸法师生进行了“罪刑法定:理念、体制和方法”的精彩讲座。讲座由法学院石静霞院长主持,法学院刑法系主任赖早兴教授、孙利教授、卢杰锋副教授、冀莹助理教授、曾新华助理教授和150余名师生参加讲座。


讲座历时三个多小时,陈兴良教授深入浅出、循序渐进地剖析了刑法中至关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则,给听众带来了一场观点与思维交锋的学术盛宴。在讲座开始前,石静霞院长代表贸大法学院欢迎陈教授莅临贸大法学院,她介绍陈兴良教授丰富的学术作品和他对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贡献以及部分代表作,涉及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判例刑法学等诸多重要领域,为名副其实的刑法学大家。


陈兴良教授在讲座中首先指出,希望通过对“罪刑法定”的讨论和讲授,使大家对刑法的基本理念与精神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在演讲中,陈教授首先介绍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中理念、体制和方法的关系和重要性,接着分别从理念、体制和方法三个层次向深入讲述了“罪刑法定”原则。


关于“罪刑法定的理念”,陈兴良教授通过对刑法到底是追求形式合理性还是实质合理性、为何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和社会生活中应当被规定为犯罪的犯罪存在偏差等问题的探讨,指出“罪刑法定建立在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实质合理性”。接着,陈教授就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有限而情无穷”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提及为解决这一问题曾经使用过的方法,即扩张法律涵射面的“类推”,并分析了这一法律适用方法运用在刑法上可能产生的不当效果。通过这些分析,陈教授阐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公开性和确定性的内在逻辑,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国家的刑罚权和公民的个人自由间划出的界限,是一种限制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工具,并指出人权保障也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追求的价值。


之后,陈兴良教授从体制角度还原“罪刑法定”原则的面貌。他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由理念到真正被落实需要体制性的保障。这种制度保障包括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分立和相互制衡;重点建设司法权以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等。他认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能为“罪刑法定”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提供更好的环境。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陈兴良教授阐述了罪刑法定的相关方法论问题。他认为,相关方法论为“罪行法定”的贯彻提供了司法技术手段保障。通过对携带黄金入境是否构成走私罪、法国的一起越狱案、英国的一起扰乱飞行秩序案、鹦鹉案、纽扣案、于欢案等具体案例的分析,陈教授深入探讨了如何寻找法律(显形法律和隐性法律)、如何填补法律漏洞(法内漏洞)、如何解释法律等相关的重要方法论问题。

陈兴良教授的演讲结束后,讲座进入了热烈精彩的问答环节。在场同学踊跃提问,提出了关于刑事和解制度、舆论对刑事案件尤其是司法独立性的影响、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抉择、罪刑法定的宪法化、民族自治地区的刑法变通权、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关系等相关问题,陈教授一一结合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现实中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和回应,师生的互动交流时时迸发出精彩的思维火花。


在问答环节后,石静霞院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点评和总结。她认为,陈兴良教授的讲授框架清晰,旁征博引,并恰到好处地通过诸多著名案例来阐释基础的法律概念。其“形散而神不散”紧密围绕“罪刑法定”原则一气呵成的精彩讲解,使包括她本人在内的贸大法学院师生深切感受到刑法的魅力,并被陈教授极为深厚的知识底蕴和专业精神所折服。讲座最后,石静霞院长代表法学院向陈兴良教授赠送纪念品,并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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