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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纪律》第四期: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11日 编辑: 刘璇

开篇语:围绕庆祝党的百年华诞,系统学习党史,推动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师生员工从党的百年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深刻领会党的纪律建设在各个时期保证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作用,从而助力学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内控“六位一体”监督体系高质量发展,推动学校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学校纪委对党的纪律建设历史脉络、党和国家监督机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推出“党史中的纪律”栏目。

“党史中的纪律”栏目将在学校“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网站持续推送。今天推出第四期: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

 

党章中的纪律和规矩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19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个党章(党纲、党章修正案)。其中有1个党纲,8个党章,10个党章修正案。本篇将梳理从党的一大开始,历经奠基、曲折探索、成熟深化三个时期的党章对纪律的不同要求及其特点。

 

一、奠基时期

1、1921年 一大党纲

奠定“纪律立党”基石。15条中有10条涉及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和财经纪律等基础性要求,为保证建党初期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1922年 二大党章

首次设立“纪律”专章。第四章共9条专门讲“纪律”,对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作了规定,第五章“经费”强化了财经纪律,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的内容和进展。

3、1923年、1925年 三大、四大党章

为组织建设提供纪律支撑。三大四大党章总体上以继承为主。三大党章把修改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纪律、完善入党手续等方面,四大党章的变化反映了中央对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日常监管的重视。

4、1927年 五大党章

纪律检查机关的制度源头。首次拿出两章分写“监察委员会”和“纪律”,对组织纪律和组织制度作出众多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赋予其很高的地位,细化了违纪处分规定及审查程序。首次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5、1928年 六大党章

严守党纪为“最高责任”。第44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明确了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对党的纪律处分做了较全面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对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的约束,强化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但撤销了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

6、1945年 七大党章

确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抗战胜利前夕,共产国际解散后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制定的党章,特别强调党纪的极端重要性。党章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总纲”,并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

 

二、曲折探索时期

1、1956年 八大党章

执政党纪律建设新起点。针对执政党建设的新环境新任务,加强了对党员的纪律要求,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中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五类并延续至今,对党的执纪机构做出新规范提出新要求。

2、1969年、1973年 九大、十大党章

取消“纪律”专章和监察委员会。九大党章废除了八大党章有关党纪的许多正确规定,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制度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既无“纪律”专章,又取消了监察委员会。十大党章基本延续了九大党章的错误路线。

3、1977年 十一大党章

纪律建设在徘徊中前进。“文化大革命”结束,恢复了党的组织原则、纪律要求和执纪机构,是我们党从错误和混乱中走出来,迈向正确道路的过渡徘徊时期的一部党章。

 

三、成熟深化时期

1、1982年 十二大党章

重回加强纪律建设的正轨。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正确轨道,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用两章分别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党员的八项义务,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提高了纪委地位,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

2、1987年 十三大党章

注重制度建设和党内民主。提升了中央纪委的权威性,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首次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

3、1992年 十四大党章

“从严治党”要求首进总纲。把从严治党方针写进“总纲”,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不懈反对腐败的重大任务,明确区别党纪和国法,确认纪律处分的追认制度。十四大以后,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与论述基本稳定下来。

4、1997年 十五大党章

保持党纪党规的内在稳定性。延续十四大党章对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

5、2002年 十六大党章

拓展纪律检查“任务清单”。突出强调“依法治国”和强化法治意识,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同时,丰富了纪律检查工作的内涵,拓展了纪检机关的“法定权责”,有利于提高纪律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

6、2007年 十七大党章

首次提出“坚持方针,构建体系”。将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写进党章,在总纲中新增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内容,增加了巡视等监督制度,保证纪律得到有效执行。

7、2012年 十八大党章

突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总纲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并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有利于促进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8、 2017年 十九大党章

载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进行了许多重大调整和充实,增写了党的六项纪律、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完善了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全面派出机制的内容,明确了纪检机关的职责定位,完善了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执纪审查的程序规定,将巡视制度和巡察制度单写一条,开启了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

 

回溯党章与纪律建设的历史,可以深刻感受到,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的基本特性和宝贵品质。站在全面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起点,回望近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建党立党之业、治党兴党之路,就是一段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光辉历程。我们要尊崇党章,坚持纪挺在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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