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章程
(讨论稿)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章 教学科研与管理服务机构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 则
序 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之一。学校前身为“高级商业干部学校”,创建于1951年,受中央贸易部和教育部双重领导。1953年,学校更名为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由教育部委托对外贸易部领导。1954年,中国人民大学贸易系对外贸易专业并入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以北京对外贸易专科学校为基础成立北京对外贸易学院。1984年,学校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年6月,原中国金融学院与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合并成立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划归教育部直属。2010年12月,教育部与商务部正式签署协议,共建对外经贸大学。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简称“对外经贸大学”或“贸大”;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简称“UIBE”,涉外时使用“UIBE of China”。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第三条 学校由国家出资设立,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建于教育部与商务部,北京市属地领导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发展定位,坚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推进学校的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现代化发展,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学校建成竞争力、影响力不断增强的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七条 国际化是学校的“立校之本、特色之源、发展之路”,学校实施并强化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学校国际化办学向全方位、多领域、高层次发展,巩固和提升学校国际化的办学实力与竞争力。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教育形式是对境内外学生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
第九条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将知识学习与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将传承知识与应用知识和创造新知紧密结合起来,将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的国家经贸领域未来的领军人才。
第十条 学校根据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秉持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研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行业与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加强与政府涉外经济、金融、法律、保险、海关、教育等部门,以及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国际经贸领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智力支持与理论支撑。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挖掘、保持并创新学校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以及经贸、金融、法律、保险、海关等领域的传统文化,在继承与借鉴中,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促进师生和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实施“走出去战略”,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主要会议形式为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和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党政联席会是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研究决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为集体讨论,校长决定。对于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提请决定。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 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 提议学校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提议学校其他组织机构的设置;
(五) 组织制定招生方案;
(六)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 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八) 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九) 对外代表学校;
(十) 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学科与专业建设、科学研究中发挥咨询建议和审议作用。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科研人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设秘书长一人,协助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工作。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审议、推荐我校申请国家、教育部、北京市的各类科研项目,评审校级科研项目;
(三) 评定校内优秀科研成果奖;审议并推荐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教学优秀成果奖励;
(四) 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不同的学科组,负责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评议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博士课程考试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全面、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校董有如下权利:
(一) 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享有进行合作和接受科研成果转让的优先权;
(三) 校董单位委托的培训或讲学优先安排,根据校董单位需要优先实行双向兼职互聘;
(四) 享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便利;
(五) 在可能条件下享有使用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的便利;
(六) 定期获得学校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有关信息;
(七) 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享有招聘毕业生的优先权;
(八) 经校董推荐的学生,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优先录取。
校董有如下义务:
(一) 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发展,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协助学校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提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 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集办学资金;
(四) 协助学校承接有关经济、科技和社会服务重大课题与项目,促进学校与海内外大型企业、政府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合作;
(五) 推荐国内、外专家到学校讲学或指导科研;
(六)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实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提供基地和场所。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通过接受捐赠进行奖教助学,推动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基金会理事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 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 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院、研究基地、研究中心(所)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科研机构分为实体性机构和非实体性机构,实体性研究机构隶属学校管理,非实体性机构隶属相关学院管理。各类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 负责设置本院下属机构、虚体性研究中心,报学校相关部门核备;
(三) 制定设置于本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 负责院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六) 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 负责院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 负责学院社会服务活动;
(九)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 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也可设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重大改革和党务政务的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项的咨询、决策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出版社作为学校独资设立的企业,为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教师应具有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良好职业道德和相应的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并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学校教师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 教师的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 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 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人事聘任制、岗位责任制、民主监督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 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 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 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第四十一条 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倡导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 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 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一)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二)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五) 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和研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其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以及其执行机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与规定,享有学校《来华学历留学生手册》、《来华非学历留学生手册》中规定的权力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五十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是指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学校资产归国家所有,学校享有资产使用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校对资金捐助者和引资有功人员进行各种形式的适当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诚信,求索,笃行”。
第六十二条 校标的图形为:学校校徽呈地球状,上面画有经纬线、学校名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字体为陈云同志书写)、建校时间(1951年)和大写英文名称缩写(UIBE)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名称为《UIBE之歌》,集体作词,刘欢作曲。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标识色为蓝色,色值为:C=100,M=70。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或白色,上面印有学校校徽,学校校名为陈云同志书写的黄色或蓝色字体。
第六十六条 校庆日为九月第三个星期日。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教育部核准和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章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章程修正案分别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政联席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核准和备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党委常委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