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2010年4月6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党内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北京市教育工委《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2010]9号)等文件精神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代表大会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 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会召开期间,听取并审议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校党委、纪委以及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向学校党代会或者学校党委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校党代会或者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六)受学校党代会或者学校党委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 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党代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第十条 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学校党委每年向党代表通报一次有关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一)学校党委、纪委采取适当方式与党代表加强联系;
(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研,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三)学校党代会召开前,应当就学校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党代表的意见。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四)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等会议,对学校党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代表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校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校党委会(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第十二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党代表受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单位对涉及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成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作为党代表联络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参与党代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党代表的提案、提议的收集与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党代表开展调研、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代表培训;负责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开展党代表工作培训。学校党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党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年度学习培训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六条 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学校党委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必备的经费支持,按照代表人均年度工作经费按不少于200元配备,由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管理使用。
党代表参加学校党代会和学校党委安排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的权利。为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可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校党委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党代表开展工作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和补选
第十八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党内外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第十九条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调离学校党代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学校党委决定,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的补选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补选学校党代表的,拟补选的学校党代表候选人由所在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申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所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选出的党代表报学校党委审批,并在学校党代表大会年会上确认。补选代表后,党代表总数不能突破本届确定的代表总额。
(二)届中新任的学校党委常委,由学校党委作为学校党代表正式候选人直接提名到有关选举单位,按有关程序补选为学校党代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关于试行党代表提案工作的实施细则
2、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党员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3、 党员代表提案(提议)表
4、 党员代表提案(提议)受理通知书
5、 党员代表提案(提议)处理表
6、 党员代表提案(提议)督办通知单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