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下载APP时要看清格式条款
——访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秘书长李安渝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4年11月13日 06版 记者:王琛莹)
李安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秘书长
日前,中央网信办主任透露,我国将加强互联网立法,依靠严密的法律网来打造规范的互联网,网信办也将出台APP管理办法。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秘书长李安渝认为,对手机应用程序的监管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APP的格式条款与不良信息进行管理。
中国青年报:目前我国手机应用程序发展情况如何?有哪些问题?
李安渝:目前手机APP在我们国家发展非常快,国内几个较大的应用商店每年都是几十倍的增长,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APP“发烧友”对手机应用的捕捉能力很强,创新和个人智慧在APP的发展上体现得非常明显。比如我国最早推出儿童防走失相关手机应用,还有将一些普通线下娱乐产品以APP的形式呈现。很多看似小且不起眼的应用却产生了很大的市场。
移动互联网市场发展虽然红火,但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最大也是最普遍的问题是信息安全,主要包括泄露用户信息和窃取用户流量这两个方面。比如信息泄露被商业化、对用户进行强行的流量消费等,都给消费者带来了比较大的损失。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不健康的APP、一些不符合中国文化传承的APP。有些APP利用汉语、成语谐音取名,会误导消费者对汉语的理解,对于此类APP适当的管理是必要的。
中国青年报:您认为目前手机APP监管的难点在哪?
李安渝:手机APP是个新生事物,国外可借鉴的经验也比较少。比如美国曾尝试对手机APP进行定级,但很快就失败了。因为手机APP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东西,数量多、个体小、与用户联结度高,比较难监管。从技术上来说,一些APP的问题很难探查出来。比如APP内容中的用词、图片等都不太好过滤,很多内容也不是设置关键词就能过滤掉的。而对APP设定行业门槛也不太合适,因为一个APP从开发到面向市场到最终下架是一个快速的过程,门槛会阻碍APP的发展,不利于创新。相关规则有可能滞后,或者被APP运维(运营维护)者绕过。
此外,手机APP的产业链有许多环节。开发、运维、推广的,有可能不是一个主体。开发者根据运营APP的人的需求进行开发,运营的人也不懂技术,这就会造成被监管对象不明确的问题。
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使用APP过程中,也不太注意APP下载安装时的一些说明、格式条款等。对一些违规或者不良的APP,一般都是直接卸载,不再使用。这些APP的违法成本很低,难以对它们进行有效的监管与处罚。
中国青年报:针对这些问题,有哪些可操作的措施对APP进行监管?
李安渝:首先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从受害者的角度进行监管。这个受害者可以是消费者或是第三方监督机构,如果认为某个APP侵犯了他的信息安全,可以从下往上对这个APP进行举报。但是举报的证据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工商总局对网络传销的监管为例,消费者依据公安部给出的鉴别方法,对疑似的传销网站进行举报,如果举报属实,工信部就会对相关网站进行处理。同样的,消费者和第三方机构发现APP有泄露隐私或盗用信息的行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监管方会对这些APP进行下架等处理。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我认为监管部门主要应在格式条款上对APP违法情形进行监管。目前有些APP在下载时会有对相关权限的说明,有些写得比较松散,对APP软件所有者没有约束力。其实不只是APP,整个互联网上包括电子商务等交易,不论涉不涉及金钱,对格式条款都要有一定的监管。一是因为消费者很容易忽略这些条款,下载APP时不细看,直接点安装。二是互联网中大家本来就缺乏信任,如果格式条款中约定再不严格,就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欧盟对网上交易所涉及的格式条款都有严格要求,直接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不能绕过。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设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比如APP下载时与消费者签订一个协议,其中明确写明这个APP不涉黄、没有暴力字眼、不泄露用户隐私等条款,如果这个APP违反了约定当中的条文,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担责。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APP按照合约只是在本地访问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或者传到它的服务器上,这本身是个道德行为,还没有触犯法律。触犯法律的是他们未经允许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这个取证比较困难。所以我们可以在格式条款里约定,访问个人信息只能在本机上,不可以传到APP所在的服务器上,这样的约定内容是比较好取证的。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APP出现不良信息等情况,用户可以以公民的身份行使公民权利对这些APP进行举报。目前对涉黄网站的监管就可以作为参考,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网络中的不良信息,相关政府机构就会进行处理。
同时,我们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宣传,让他们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消费者在下载APP时,要看清楚格式条款,避免权责不清带来的纠纷。从这个角度,把APP的监管放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去解决,比单独设立一个部门规章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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