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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黄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再添助力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1日 编辑: 采访部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再添助力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2017年10月31日 记者:刁萃)


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引起各方关注。

“在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一年多后,发布《实施细则》,体现了政府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坚定决心和信心。”竞争法领域知名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把这份文件的分量看得十分重。并对其做了深刻的解读。


十九大后发布《实施细则》意义深远


“十九大报告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报告还明确要求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黄勇表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结合,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公平竞争方面的顶层制度设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落实十九大报告要求,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这次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查要求和审查监督,增强了制度可操作性,将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再添助力。

《实施细则》发布后,作为文件牵头起草单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下一步会有哪些举措?

“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撸起袖子扎实做好工作,努力实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不公平竞争现象仍然存在。我们要通过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构建程序保障四大“抓手”,强化制度约束力


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的方式,在这一制度前提下,审查程序的设计就显得特别重要。《实施细则》中专有一章对审查机制和程序做出相关规定,从明确内部审查机制、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细化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等四个方面,强化了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程序约束,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不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离不开程序的保障。”黄勇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实施细则》中的程序设计非常详尽,对制度的保障力度很大。他举例说,《实施细则》绘制了流程图和审查表,这是一般文件中没有的。流程图体现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步骤,审查表包括文件名称、涉及领域、起草和审查机构、效力层级、征求意见、标准核对、具体结论、使用例外规定等要素,反映了审查工作全过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很多人对此较为陌生,对具体工作中该怎么做并不了解。一图一表的设计,增强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细化审查标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34号文件中划定的18条标准在《实施细则》中细化成50种更为具体的表现形式,这50种表现形式就像是扎紧的“笼子”,防止政府对市场公平竞争施加不当影响。

“这些标准基本涵盖了当前政府部门妨碍市场竞争的主要行为类型。”《实施细则》主要起草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有关负责人列举了实践中存在的典型行为:在PPP项目招标中,一些地方设置不必要的、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比如一个县的小型PPP项目,要求企业资本金达到500亿元才能参加投标,这实际上变相排除了中小企业的参与。“这其实是政府部门早有‘意中人’,排除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政府管理经济的理念、方式方法要发生改变,政府要逐渐适应,调整自身行为。”

《实施细则》对投资者、企业家来讲是个好消息——各地行政干预将逐渐减少,经营者自主权得到有效保护,投资更为便利。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个利好——打破地方壁垒后,消费者可以买到更多非本地产物美价廉的商品,增加了消费者福利。对产业发展来说,没有市场壁垒,有利于更多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升级换代。


逐步减少例外适用,严格把关公平竞争审查


“逐步减少例外适用。”这是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在采访中得到的一条重要信息。妥善处理存量政策,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对存量政策部分,要根据中国国情、政策制定所处的历史背景、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未来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充分考虑,作出客观评估,稳妥处理好相关问题,例外规定很重要。”张汉东表示,要逐步实现34号文提出的把例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内。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要看监督是否到位。对34号文提出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黄勇认为,《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监督问责机制,强调了与《反垄断法》《公务员法》衔接,责任更加明确。

《实施细则》强调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结合的方式。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实施细则》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审查不认真、不严格,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等行为,与公务员考核直接挂钩,将有力促进相关政府部门审查能力和认识的提升。

附: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development.com.cn/fgw/2017/10/11869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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