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成员如期履约 对中国是权利 对别国是义务
(来源:中国记协网 2016年12月02日)
导语:201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终止日期,然而欧盟委员会最近发布立法提案,提出用“市场扭曲”原则替代“市场经济”标准,变相延续“替代国”标准。对此,中国专家有话要说。11月30日,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应中国记协境外记者活动中心邀请,以“中国恪守世贸组织规则”为题与外国驻京记者、驻华使馆新闻官、港澳台在京记者和内地记者进行交流。
中国入世接受了特殊规则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薛荣久教授介绍说,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除接受世贸组织规定的规则外,中国还单独接受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当时有四个特殊规则和过渡条款:
一是过渡期审议
二是特殊保障条款
三是纺织品特殊保障条款
四是反倾销“替代国”价格条款(即入世《议定书》第15条,条款约定2016年12月11日终止)
尽管特殊规则带有“歧视”性,但是中国从改革开放大局出发,接受了它们,并认真履行。
中国恪守并悍卫世贸规则
薛荣久教授指出,中国恪守世贸组织规则,不仅极大改善了国内外经贸环境,树立和强化国际规则意识,建立起以世贸规则为基础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国际经贸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而且也开拓了国际视野,开放意识更强了。
在世贸规则上,中国从接受、熟悉、履行、运用到维护、成为负责任的恪守规则的世贸成员。期间,中国一面认真履行规则,一面运用规则抵制世贸成员的违规,维护中国正当经贸权益和WTO规则的权威性。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家、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世界的贡献越来越大。
按时终止“替代国”做法没有前提
薛荣久教授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并且规定“无论如何都没有前提,是绝对的”。因此,按时终止“替代国”价格条款是其他世贸成员国应尽的义务,对中国而言是理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薛荣久教授指出,任何国家或组织企图不按期终止该条款都是违规行为,中国有权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起诉讼,采取相应的维权反制措施。作为中国学者,他呼吁欧美等世贸成员能从发展大局出发,按时、主动、彻底地履行承诺,终止这一条款,避免引发不良后果。
记者关注问题
欧盟如期全面履行第15条义务的可能性有多大?
薛荣久:是否如期全面履约不取决于中国,而是取决于欧盟本身的自觉性。当然,欧盟也会慎重考虑中国可能会采取的反制措施,现在的中国已经不是过去的中国,也不是当年入世时的中国了。
如何看待中国经济发展给欧美带来失业的说法?
薛荣久:这些国家自身应反思自己的市场经济体制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如果把失业问题全部转嫁到中国身上,是摆脱自己国家责任的行为。我认为,不是中国造成他们的失业,而是他们自己本身管理经营不善所致。
中国为何迄今仍没有达到应有的市场开放水平?
薛荣久: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是比较好的,不是说绝对的好,而是比较好。中国需要进一步发展自身经济,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需要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对中国来讲,改革开放不是完成时,而是进行时。
背景知识
“替代国”价格条款的由来
“替代国”价格条款来自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款,即在反倾销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以不以中国商品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依据。
按理,中国产品出口价格如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视为倾销。但是在谈判中美欧认为中国国内价格不是在市场上通过供求竞争形成的,拒绝以中国国内价格作为是否倾销的可比价格,提出以其他国家同类产品价格为可比价格。中国加以拒绝,双方就此僵持,最后双方作出妥协,达成折中办法,即中国入世第15条款。
据了解,该条款是有前提条件的:
第一,受到反倾销投诉的中国出口产品原则上可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确定中国出口价格;
第二,在中国出口企业不能证明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时,则以“替代国”价格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
第三,无论如何,“替代国”条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15年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