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15年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争议为何又起
(来源:财新网 2016年12月12日)
导语: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期满15年。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议近期再起波澜。美日欧等均以各种形式作出回应。12月8日,日本正式宣布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日本经济产业省称,已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并将维持对不当倾销征收高关税的“反倾销税”机制。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全球已经有80多个经济体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日本等则是坚定的反对者之一。
美日等否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与反倾销调查有何关系?中国又有哪些可能的应对措施?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教授接受了财新网记者周东旭的采访。
屠新泉教授表示,“市场经济地位”是国内法概念,美日等在国内反倾销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认定市场经济需要达到哪些标准,然后以此为条件决定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否实施“替代国”做法。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是相关的。
根据“替代国”做法,如果反倾销案发起国认定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以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据此确定倾销幅度,进而施加对应的征税举措。
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意味着,世贸组织成员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必须按照世贸组织通行规则,以中国企业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确定倾销幅度。
“WTO协定和反倾销协议均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只是规定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使用‘替代国’做法,但是并没有说什么样的国家可以使用‘替代国’做法,这些均在国内法得以体现。”屠新泉说。
《议定书》第15条没有直接界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未规定入世15年后应该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屠新泉介绍,中国入市前,美国等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替代国”做法,入世谈判承继了这一做法,期限是15年,期满后,无论如何均不能再适用“替代国”做法。“至于美日等的国内法到底承认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是不是取消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等,不是WTO关心的问题。”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明确表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两个概念,“这是世贸成员必须遵守的条约义务。无论美欧等成员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弃用‘替代国’做法。”
美日等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会带来哪些实质影响吗?屠新泉认为,市场经济地位属于预期利益,根据《议定书》规定,12月11日本应该取消“替代国”做法,在反倾销过程中不能再使用“替代国”做法。“虽然并不意味着给中国施加了另外的贸易保护措施,但中国丧失的是预期利益,肯定会有不利影响。也就是说,过去的反倾销格局恐怕还会延续下去。”
屠新泉解释,反倾销调查的次数与市场经济地位有一定关系,但是,更主要反映的是经济形势,经济形势越差,反倾销越多。“我的判断,反倾销会越来越多,一方面,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另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回潮。”
在屠新泉看来,是不是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很大程度是出于政治层面的考量。比如,“日本在过去21年只对中国提起过三起反倾销,这与美国、欧盟频频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还有所不同,说明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日本贸易并没有太大损失。日本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纯属于政治性决定,其中夹杂了政治考量。”
中国可能如何应对?沈丹阳近日表示,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屠新泉分析,采取必要措施现在来看主要就是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成立以来已经发生过500多起贸易争端,规则如何适用,不同国家可能有各自理解,很容易导致分歧,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是常用做法。
屠新泉表示,把争议提交到WTO,其实“今天就可以发起诉讼,因为美日等没有根据议定书条款修改国内法,要么取消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要么取消‘替代国’做法。”WTO争端解决机制机构主要是由“专家组”组成,一般先经过磋商,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出具报告提交争端各方,任何一方对专家组裁决不服均可提出上诉,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组成审理合议庭。裁决后,败诉方应立即执行。
“依据规则,由WTO裁定,中国胜算还是比较大的。”屠新泉说,如果中国胜诉,判决可以要求WTO成员国修改不符合WTO规则的国内规范,或者,虽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要取消“替代国”做法。
附:原文链接:http://opinion.caixin.com/2016-12-12/1010260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