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二:市场公平竞争与反垄断高级国际研讨会
(来源:中国网 2016年11月27日)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主办的中国经济与国际合作年会暨新“巴山轮”会议·2016于11月26-27日在北京瑞吉酒店举行,本次论坛分论坛二:市场公平竞争与反垄断高级国际研讨会定于27日(周日)8:30举行。
文字实录:
曹文炼:
谢谢黄教授的发言,他刚才对我们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进行了精彩的回顾,今天上午的发言就到此结束。我们要感谢和祝贺凯恩克劳斯基金会和我们的反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的课题组,为推动中国借鉴国际的经验,制定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法律所做的贡献。我们也要特别感谢今天上午所有到会发言的嘉宾,和所有的会议代表,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我们下午再见。
黄勇:
第二个问题就是加大行政垄断的执法力度,我们看到前六年我们的执法对于行政垄断,行政机关涉嫌垄断案件的查处,起码我们在公开场合是先见的。但是我们看到,六年的执法以后,包括我们的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已经开始大力度地介入各地方、各部门的行政垄断。经常有人疑问,说你当时在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有了一章行政垄断给保留下来,但是它的这种法律责任是很弱的,上级主管部门去查处。但是现在我们的形势变了,我们有四中全会,我们有政府法治业绩的考核,这个时候只要去执法,应该说就是往前推进。
第三个问题就是在我们经济下滑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问题上,我们反垄断法能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问题就像刚才王局长所提出来的,就是我们是用行政的办法去“三去一降一补”,还是说我们要注重在这个里面应该符合市场规律,不能通过协会去卡特尔,不能通过垄断的共谋去卡特尔,去保护落后的非竞争的市场。
最后提一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我个人的观点是就是一定要尽快地启动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的起草,这个实施细则里面其中就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名字是暂定的。为什么我们有这样的条件?就是我们在三家执法机构,包括国务院法制办,是作为牵头单位去实施这项制度。后续的问题只有法治化,就是制定条例,才能够界定它的这种审查的范围,才有它更好的法定的程序,以及它法律责任的落实。最后提一下三家执法机构合并的问题,必须要建立统一、专业、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市场经济它实际上是一个法治经济,而不是权利经济。市场经济是规则经济,不是人治的经济。我们需要经济学家和法律人共同努力,把这个制度贯彻下去,谢谢大家。
黄勇:
对于竞争政策的法治实施的保障,我做了几点思考,可能不全面。首先竞争政策我们知道是一个市场规律的政策,主导性的政策。我们的法律人可能更重要的是谈私权保护的问题,产权制度保护的问题,特别是要注重私权的保护,这一点是市场经济发展这么多年的一个重要的规律。当然我这里不展开,因为中共中央已经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的制度文件,依法进行产权保护的重要文件。这里面包括刚才很多专家谈到的创新,你创新没有私权的保护,哪来创新的动机?就是后续能够解决你的忧虑,比如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创造了动漫或者什么东西,一天就被人拷贝走了,我们的赔偿力度很小,当然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是不在的,还包括现在的民法典的制定都是在产权保护上一个重要的措施。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今天要重点强调的,就是我们反垄断法已经实施了八年多的时间,我们的反垄断法已经进入常态化的阶段。在常态化的过程中我们如何助力改革,如何落实政策?除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经营地位等等,我想在这里面要促进改革,首先就是要助力垄断行业的改革,让垄断行通过我们案件的查处,去督促我们的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比如说我们发改委之前所做的电信的案件,尽管现在案件可能没有结果,但是我们法律人已经看到,自从我们的介入,以及调查、评估,使得传统的垄断行业他们有所触动,有所整改。这就是一个常态化的执法,这里面既包括了国有企业,也包括了所有类型的这种企业。
黄勇: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里面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思考的,就是我们的竞争政策正逐步地从幕后走到了前台,而且它的表述越来越接近我们成熟市场经济的目标。在这里面不可忽视的是我们出了这么多的文件,最终去推动它,在操作上推动上。文件的起草,制度的设计,业内人士起着一个助力的作用。因为我们知道,有了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往下接着走。我们不仅仅是在这个领域,在其他领域也有,我们的特点是先提出一个概念,但是在这个领域恰恰有一个很好的契机是我们在法律里面出现了一个竞争政策的概念。我们开始在文件的起草里面,把竞争政策加进去,去表述,在这里面竞争机构和竞争执法人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最后建立了一项制度,在这个制度中我们在研究问题的时候,发现一个规律,凡是中共中央的文件或者是国务院的文件,只要是跟法律沾边,或者是衔接、后续的修改,以及立法、修法等等,都在快速地往前走。比如关于上市制度改革,之后如果公司法不接着修改,那是做不到的。同样的,就是我们这套制度,我们看到现在是已经到了一个文件制度化的确立阶段,下一步我们法律人应该去做什么。就是我们要看到我们这个制度的一个规律,也就是如何去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说的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我们如何去实现。这个可能是我们下一步并进的一个目标,一方面我们在政策的细则上还要加强,再一个需要法律的同步。
黄勇:
我们回顾一下竞争政策,我们法律人可能要找那个概念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出现了竞争政策。我个人的观点是我们1993年宪法里面规定我们国家未来的经济发展的体制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它的竞争政策一定就开始存在了。但现在更多的我们看到的是,我们的经济主导政策和基础性政策里面,是没有竞争政策的,更多替代的是产业政策,所以这个过程我们就可以看到,我们既然已经要实行市场化,它的竞争政策必须要不断地去提高,最终达到我们中央文件里所规定的这种基础性的地位。我们去找它这个概念,最早是《反垄断法》的第9条,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里面,第一次出现了“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之后的七年中是空白,包括我们“十三五”的规划里面,没有找到竞争政策的表述。
由于我们十八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目标,我们找到了一个新的路径,新的政策引擎,就是竞争政策。去年开始发力,走上了快轨。我们看到几个文件大家都非常熟悉,它的表述有“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探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仅仅是在三月份的文件里面提到。五月份的文件提到“促进两个政策的协调”,“建立和规范竞争审查的制度”。到六月份用的词就不一样了,叫“加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到十月份大家所知道的最重要的一个文件,就是“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的地位”,同时对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表述叫做“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我们看到不管是竞争政策,还是落实竞争政策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这一年有了快速的发展。到今年六月份,我们看到,34号文已经出台,是专门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文件。
黄勇:
大家中午好,这几年来我们一直在研究中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如何运用到我们的执法和法律的细化,中国的竞争政策应该如何进一步地提高,以及竞争政策如何更好地去实施,来保证我们国家下一步的深化改革和市场化。非常感谢会议的主办方能够邀请我来跟大家有一个非常简短的交流。
刚才听了各位前辈和专家、领导的讲话,我自己收获也非常大。但是我今天从另外一个角度,就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谈一下竞争政策实施它的法律保障,以及法律保障中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争是两位著名的经济学家在一起讨论,当然主持人也谈到,我们作为法律人来讲,可能也在关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界线在哪儿,因为法律人的思维可能跟经济学人的思维有所不同,我们更注重的是概念的界定。因为只有把概念和范围界定清楚,我们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我们更注重我们的程序是什么,我们更注重的是法律责任是什么。中间当然有一块实体,就是权利和义务的问题。不管怎么样,我个人认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之争是非常有意义的,这种争论不仅是经济学家所关注的,我们法律界人士也在关注,特别是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我们在不同的场合现在都在热议,就是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以及它在法律上的保障。
总结来讲,产业政策在我们国家目前依然是存在的,而且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和存在的规律。但是我们现在提出这个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我觉得一个重要的意义就在于我们的认识和理念上,把这两个政策拉近了。这种拉近离中央给我们的目标,就是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地位,它的目标更前进了一步。正像刚才吴老所说,不管在我们国家若干的规划,还是中共中央的政策,几乎在若干年的经济发展中高大上的文件里头,都没有见到“竞争政策”这四个字。我觉得现在的这种争论,它是我们的经济发展的目标,我们的内需,我们外部的这种环境所造成的,我们要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但是我们看到在理念上和在认识上,把它拉近了。我经常讲简单化的产业政策,实际上大家可以看到它肯定是政府主导的。从时间上来讲它是短期或在一定期限内发挥一定的作用,而它的手段大家都非常熟悉,都是政府行政的手段。刚才也提到,比如一些弊端,我们在研究光伏产业的问题上,我们看到弊端的存在。而竞争政策简单来讲,就是市场内在的规律去主导,它需要市场的长效机制去发挥作用。而保证这种竞争政策,它更多的是运用法治的保障,法治的手段,而这种法治的手段首先就需要我们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去发挥重要的作用,当然最后我们要谈它是一个系统化的作用。
(本文为论坛部分文字实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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