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莲: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日期:2016年4月12日11 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日益结合,一种新兴的贸易业态——跨境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其所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贸易模式,可以为企业和消费者更有效地接触国际市场创造便利通路,促进资源以及消费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多边优化配置,提高贸易效率。
自2011年开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开始快速增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贸易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对进口商品价格相对较为敏感,因此进口环节税就成为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创造更加规范、公平的市场环境,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个人,其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进口零售交易的商品应适用新的税收政策。
以前将具有贸易属性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视为不具有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予以征税,虽在短期内通过“税收洼地”促进了零售进口贸易快速增长,但这种不规范的管理模式不仅在不同的贸易模式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也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以零售价格为基础,通常高于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价格,所以新税制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一般贸易方式下法定税率的70%。
其次,虽然税收新政取消了相关进口商品的50元税额起征点,但与邮递进境相比,新政下个人消费者单次购买的进境限值由800元、1000元提高到2000元,又考虑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的提高,即多数进境物品适用税率由以前的10%提高到30%,这些变化有助于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选择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主动、如实地向监管部门提供电子数据,从而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贸易的“阳光”发展。
第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贸易面向个人消费者,进口商品也应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的消费品而不是工业用途商品,因此这次税收政策调整还出台了相应的进口商品正面清单,既确保限制类工业用途商品不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方式规避正常监管,同时又有利于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提供更为便利和快捷的贸易环境。
最后,税收新政并不是全面提高所有零售进口商品的税负,新政还有助于通过各类进口商品税负的差异化来引导消费行为和合理消费结构。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wb/html/2016-04/12/content_16698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