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改革红利在于市场开放和法治保障
黄勇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5年12月25日A10版)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法治理念不断转变的过程。当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过去的改革红利基本上已经耗尽了。那么,未来的红利在哪里?个人认为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市场的充分开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是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要求,为私权利提供法治保障。
就市场开放而言,很多具备竞争条件的行业目前仍然处于管制或者半管制状态,民营企业很难进入这些行业参与竞争。可喜的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多起司法审判在促进开放和放松管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司法只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环节,但是,从司法判案来看,法治理念更多地反映了市场规则和本质。
例如,近期公布的粤超诉广东省足协和珠超案中,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广东省高院的二审结论,但是判决理由和改判思路很有启发性。
第一,该案不是一个一般民事主体权利纠纷的案件。它涉及到国家的垄断行业和体制问题。本案中的足协,既是一个协会,依其章程履行协会职能,又包含了很多类似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这些行政许可并非来自法律授权,而是行政机关权力的非法让度,这是司法审判中必须回应的。
第二,用反垄断法去论证足协是否涉及垄断的问题。最高院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其他法律去分析足协是否垄断,体现出法院审判反垄断案件的高度专业性。
第三,本案有助于推动足球行业的市场化。本案中,尽管被告只是一个省级足球协会,但是涉及到一个巨大的足球经营市场。最高院通过审判来推动足球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尽管我们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开、专业审理,本身就是对案件的良好宣传和对改革的促进。
又如,在最高院去年审理的3Q垄断案中,体现了法官对创新行业发展所持的态度。是要过分地限制它?还是要在法治的框架下促进、鼓励发展,给予更加宽泛的权利?法官选择了后者。因为他们看到了创新行业的动态竞争,以及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通过这样的判决,最高院保护了创新行业的市场竞争。
就法治保障而言,我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私权保护不足。我们可以看到,民营企业的私权利在市场的各个环节、各领域都受到了很多不公正待遇。部分行政决定、司法判决对私权利损害很大,财产权的保护状况令人堪忧。因此,作为最后一道公平保障的司法,必须为合法的私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以免受强大行政权力的不合理、非法干预和侵夺。
总体而言,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决定,进一步放开市场、促进市场竞争、为合法的私权利提供足够的保障,将会使我们的经济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黄勇,民建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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