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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程絮森)微商没有想象的“美”


发布时间:2015-07-13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编辑:吴嘉权

程絮森:微商没有想象的“美”

(来源:《人民日报》 20150710日)

微商基于社交关系发展起来,不能忽视对人的关注和对信任关系的维护。“目前,微信朋友圈里有1000多万个微店。对于这样一个新兴事物,必须尽快制定管理规范,才能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认为。

微商本质上是在移动终端平台借助移动互联技术开展商业活动。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商业经营,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总体还是滞后于移动购物的发展。“由于大多数消费者不能确定真实交易对象信息、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所以对微商的投诉举报往往无法受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对外经贸大学电子商务系副教授程絮森说。

有关法律法规正在完善中。5月,商务部下发《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对于网店等无店铺经营者的行为提出了更细致的管理办法,严禁其弄虚作假,泄露、篡改、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电子商务平台的“卖家”,需提交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等证照信息。

引人注目的是,该《办法》对狂轰滥炸式的广告推送做出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推送广告。

针对移动互联渠道开展商业活动的特点,工商部门也将出台措施,落实经营者、移动互联渠道提供者的相关责任,规范网络交易环境,维护诚信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程絮森认为,为微商提供移动互联渠道服务的平台运营商,应当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由于微商行为一定程度破坏了微信作为一款社交软件的使用体验,今年2月,微信发布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表示一旦发现非法经营行为,将会永久封号;3月,微信发布《朋友圈使用规范》,对朋友圈的广告信息发布行为也做出规范。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杨谦认为,微商很难独立成为一种业态,但可以是一种传播渠道。他认为,和PC终端相比,手机终端便利性更强,更能把人、商业和实体三方融合。微商并没有改变商业的本质关系,消费活动的主体、客体并没有发生变化,从经营者的角度看,唯有坚持诚信为本,才能长远发展。

“微商基于社交关系发展起来,所以永远不能忽视对人的关注和对信任关系的维护。”孔令仪说,移动互联网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媒介,传统商业领域中的诚信经营不能丢。

人民网报道原文链接: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5/0710/c1008-27281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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