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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经济日报》:(陈昊)没设限民主选举 不符多数利益


发布时间:2014-09-11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编辑:杜珂

没设限民主选举不符多数利益

陈昊

(来源:《经济日报》 日期:2014-09-11

近期,香港泛民主派打着“争取民主、保障无条件普选权利”的旗号,进行一系列意图制造香港混乱的行动,典型的表现是“占领中环行动”。

选举不能损国家安全

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民主选举是否能够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哪些所谓“追求民主人士”提出“符合国际普遍标准的普选”,甚么是符合国际普遍标准?根本的原则性标准是民主选举不能损害国家根本利益,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不能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如果提名甚至选举这样的人当选地方行政长官,不仅造成国家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也会最终带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倒退。

现在存在这样一种思潮,凡是谈到“民主”、“投票”就是好的,而且愈“民主”愈好,认为民主选举必然带来自由,而愈民主的选举就愈能够保障更多人的福利。但是许多时候这种所谓“民主”是不可靠的、不真实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有必要从理论上彻底打破对所谓“完全民主选举”的迷信。西方经济学家论证的“投票”无效性的理论——“投票悖论”指出了无前提的民主选举所必然遭遇的困难和福利损失。

投票悖论简单来说,指的是在通过“多数原则”实现个人选择到集体选择的转换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指的是结果的非传递性。在少数服从多数的简单投票原则下,可能没有稳定一致的结果。

民主投票往往不可信

理性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满足传递性的特征,即如果对某人而言,偏好A甚于偏好B,偏好B甚于偏好C,那么一定会得到他偏好A甚于偏好C。换言之A给这个人带来的效用要大于C带来的效用。但是偏好的传递性在“多人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制度下往往无法实现,因为多人偏好的结构是难以预知的。例如100人针对方案A和方案B投票,A胜出可以表明A对这100人中大多数人的福利增进更有益处,同样针对方案B和方案C投票,B胜出可以得出类似结论。但在没有进行AC投票之前,无法根据传递性得到A肯定好于C的结论,因为很可能在这些选民中,一些人之所以在AB之间没有选择B,是因为相比于B来说更喜欢A,但有可能很多人最喜欢的是C。对BC也是同样的情况。因此在面对只有有限套方案备选时,如果不能清晰地了解不同福利需求选民的结构,投票结果往往不再可信,所谓的民主并不一定能够为大多数选民争取到更大的利益。

诺贝尔经济学得奖者阿罗(Kenneth Joseph Arrow)进一步深入研究投票悖论的问题,提出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他利用严格的经济学和数学理论演绎,得出结论:根本不存在一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偏好、并且不依赖程序(agenda)的多数规则投票方案。

普选前提:特首爱国爱港

这也是为甚么我们需要对香港普选设立前提条件的理由,因为要想民主投票制度确实为绝大多数民众带来福利增进,就需要在一个投票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相结合的“民主机制”基础上,增加这种投票机制所依赖的“程序”,这在香港普选问题上表现为需要为普选设立前提: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爱国爱港。可见这不仅是民主选举不应违反国家利益的要求,也是保证最终选出符合绝大多数香港人利益的行政长官的要求。

香港某些所谓“民主人士”鼓吹“符合国际标准”的普选,殊不知如果真的选出那些意图分裂国家的行政长官,不仅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对香港本地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被绝大多数人认为民主进步显著的西方国家的经济学者,在观察长期实施的民主投票机制后,尚且出现了“阿罗不可能定理”来提示选民投票是存在“悖论”的,我想我们更应该有理由和信念去稳妥地推进民主进程,更应该有底气去坚持中央对香港的普选方针政策。不存在前提的民主选举,在理论上将得到不符合多数人利益的结果,在现实中可能给国家带来不安定因素,这就是民主选举必须存在前提的原因。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讲师)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342cdfc0-ee5d-42ab-9fa0-64e0c63ce9b6-28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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