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佔中公投”的荒谬本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廉思
(来源:《大公报》2014-6-21 A6版)
世界各国对于公投的启动都是慎之又慎,其公投运行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完成的,其间对公投的议题设定、提案发动、对话审议、公投实施、公投门槛、公投效力等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和设定。而当前某些人故意模糊香港的政治法律地位推行所谓“佔中公投”,实质上是为了达到其“分裂”甚至是“港独”的政治目的。
一、“佔中公投”不具有法律依据
1.香港无“公投”的国际法依据。受国际法保护的全民公投主要是主权国家就领土范围等涉及主权的事项通过立法机构的表决后,交付公民进行投票决定,此种公投又称为民族自决公投。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区,并不是主权实体,也并没有获得中央赋予的公投权力。“佔中公投”也不涉及领土范围等主权事项,不属于民族自决公投的范畴,在国际法上找不到任何法理根据。
2.香港无“公投”的国家宪法或单项法律依据。香港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香港必须遵守的最高法律,香港特区若要进行“公投”就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中并没有全民公投的相关规定,中国的任何地区都没有实施“公投”的权利。除《宪法》之外,《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等我国有关各项单项宪法性法律中,也找不到任何关于公投的规定。因此,香港的公投无论是在我国宪法和单项法律中都没有法律依据。
3.香港无“公投”的基本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释法依据。综观基本法和特区法律均无相关规定。根据基本法第158条第1款,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同时《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在基本法的四次释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对“公投”做出规定。
综上,香港目前进行的各种“公投”运动,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无效的。
二、“佔中公投”违反现代法治精神
1.此次“公投”行为不符合法治理念。现代法治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私法权利为核心,遵循“法不禁止皆自由”;二是公法以国家公权力为轴心,遵循“法无授权不得行”。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人和个人的关系,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公投”既是公法上的行为,理应是由政府主持依法进行的行为,而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本法(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由于基本法没有“公投”的规定,香港不能创造“公投”条例,政府也不能主持“公投”。因此,香港“公投”违反了公法必须遵行“法无授权不得行”、“权力法定”的现代法律精神。
2.香港不存在“剩余权力”。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香港不是一个联邦制下的国家成员,香港地方政府从来也不拥有自身的权力,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中央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多少权,特别行政区就有多少权,没有明确的,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央还可以授予,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问题。因此,在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的情况下,香港是没有剩余权力创造公投的。
三、“佔中公投”的法理本质
此次“佔中公投”只容许佔中支持者参与,排斥其他声音,剥夺其他香港市民参与的权利,违背了多元代表原则,投票结果根本不可能具代表性,尽管打著“公投”名义,实际上却充分暴露了组织者的别有用心。
1、修改问卷设定,混淆投票性质。“佔中公投”的核心是要让反对派支持者就具体方案进行表决,但由于“佔中”组织者的故意放任,激进派以“公民提名”骑劫了温和派,很可能导致投票率不高的结果。因此,主办者推翻了之前的共识,额外新设一条“原则性问题”。将关键的“公民提名”元素完全弱化,变成“是否支持普选”。事实上两者并非并列性质,而是有著矛盾与冲突。支持普选并不等于支持“公民提名”,反对“公民提名”也可以是支持普选。公投属于对具体“事”的投票,而不是对“人”的投票,但是“佔中公投”显然将“事”的投票转化为“人”的投票。
2、刻意更改统计方式,操作投票结果。“佔中”组织者将两个问题同时列在一张“选票”之上,而不是独立分开计算,其目的是要在最大限度上增加统计数字。举例而言,如果有人只投第二个“原则问题”,而不投第一个“方案问题”,不论结果为何,也不论投票者的真正意见为何,最终都会被计入同一个“调查数据”之内。如若两个问题分开点票,最终结果必然会严重削弱整体投票结果,显然,“佔中”组织者不愿见到这种情况,要借统计方法去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
3、设下圈套,“绑架”温和派。通过修改投票内容、篡改统计方式,“佔中”组织者不仅可以直接拉高投票率,更能完全“封杀”其他不同意见者。温和势力若再以其他理由拒绝投票,势将被冠以“出卖民主”的帽子,任何对“公民提名”持不同看法也都必然会遭到“佔中”派的群起攻击。
可见,“佔中”组织者打著争取“真普选”的旗帜,但是其酝酿方案的过程,却严重偏离自己所标榜的口号,缺乏多元包容。“佔中公投”不仅没有法理依据,在程式上也难以站住脚,其三个方案是小圈子筛选出来的,弃权票不计入最后统计,以及在问卷设定、胜负标准、落败后果等各个环节上组织者随意创製各种于己有利的规则,很大程度上是为其特殊的政治目的服务,只能称之为带有强烈政治目的的“民意调查”。
实际上,全民公投和民意调查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繫,民意调查是一项科学调查活动,只是作为一项工具而存在,它和全民公投存在著极其密切的互动,但由于全民公投具有一定的政治意涵,所以有很多人利用“民意”属性来混淆二者之间的概念,试图将民意调查的结果转嫁为全民公投的结果,已达到其特定的政治目的。
若民意调查结果与最终的投票结果不一致,就势必会引发民众对于投票程式的怀疑。因此,在香港普选之前搞所谓的“佔中公投”这类带有强烈政治目的的“民意调查”,势必会严重影响普选公信力,导致民意偏差,最终可能会形成:谁控制了民意调查机构,谁就控制了民意,进而控制了香港普选的民意导向的严重后果。
因此从本质上看,“佔中公投”只是打著公投幌子进行的变相民意调查,这种旨在制造民意、胁迫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政治运动危害极大,不仅阻碍了香港政改的有序推进和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而且催化了各种社会矛盾,加深了内地与香港的对立。

附:原文报道地址: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politics/2014-06/2553274.html
http://paper.takungpao.com/resfile/PDF/20140621/PDF/a6_scre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