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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法制网:(马特)从黄海波事件看公众人物隐私权


发布时间:2014-05-30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邓佩芸 晨欢

从黄海波事件看公众人物隐私权

(来源:法制网 523日)

校新闻网讯 影视明星黄海波嫖娼事件被曝光以来,持续占据着各大媒体版面的头条。事件中五花八门的爆料途径,让人们不禁对公众人物隐私是否应公开产生了讨论。法制网就“公众人物的隐私执法机关该不该公布以及公众人物认为自己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是不是可以进行维权?”等问题,电话采访了我校法学院副教授马特,马特在采访中对“黄海波嫖娼是否涉及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了深刻的解读。

马特认为,黄海波属于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概念来自于美国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我国司法界于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报案引入该规则,确立了公众人物免责的抗辩,即所谓“官员无隐私”、“明星无隐私”。应当明确,政府官员、文体明星等公众人物由于公共利益和新闻价值,其隐私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绝不意味着完全剥夺其隐私权。公众人物也是人,其高度私密性的隐私也受保护,尤其是公共权力行使的时候更应当予以尊重。况且该事件中的“特定女性”本身还不属于公众人物,而是被动地卷入该新闻事件,这种曝光无异于变相游街示众,蒙受巨大压力。虽然当事人的嫖娼行为构成违法,依法处罚已构成惩戒,有关部门在向公众披露该案时,最好隐去当事人的真实姓名和具体细节,否则可能构成行政失当行为。现代法治国家需要文明执法,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公民的基本隐私和底线尊严。

附相关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video/content/2014-05/23/content_55453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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