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60周年校庆

[媒体] 《法治周末》:(黄勇)互联网反垄断需考虑行业特点


发布时间:2014-03-12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乔雪竹

黄勇:互联网反垄断需考虑行业特点

(来源:《法治周末》 日期 :201435日)

记者蔡长春 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高的现象是行业内在特征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某个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高并不能直接说明其处于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关注的不是企业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状态,而是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行业形成了以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数家大型公司和众多中小型企业共存的市场格局。互联网行业是否存在寡头垄断,反垄断法如何在互联网行业适用等都是业内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

法治周末:您如何看待互联网行业目前市场集中度高的现象?

黄勇:首先,互联网行业市场集中度高的现象是行业的内在特征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互联网行业是典型的网络性产业,企业规模的增大能降低平均成本、增强网络正反馈效应,从而大大提升企业运营的效率、增加消费者福利。

其次,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也是全球各国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再次,颠覆式创新的不断出现使得互联网行业一直处于动态竞争的状态。

因此,某个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高并不能直接说明其处于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关注的不是企业具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状态,而是其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且在评估具体行为反竞争影响之时,需要进行专业的法律和经济学分析。

法治周末:互联网行业越来越多的大型并购是否会加剧市场的垄断,是否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黄勇:从反垄断法角度来说,大型的并购交易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但需要具体结合营业额标准,控制权变化情况确定申报的义务,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专业的竞争影响评估。

法治周末:现有反垄断法是否存在与互联网实践脱节的一些地方,从而给执法、司法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这些地方又需要在立法层面做哪些相应的跟进与调整?

黄勇: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给反垄断法的具体适用带来了挑战。但是从理论分析和3Q大战实践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不需进行调整。互联网相关案件的处理,对于细化反垄断法的解释、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当下所要关注的并不是简单修法的问题,而是在具体的司法、执法实践中贯彻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更好地去理解一个或几个关键性的法条。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需要结合行业的具体特点,从动态竞争的视角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竞争影响的评估,一方面细化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另一方面维护良好的行业竞争秩序,促进行业的创新、发展。

法治周末:互联网是个特殊的行业,众多业内人士均认为,“如果规制的尺度过紧,将会限制行业的发展;规制的尺度过松,则又很难真正实现监管的目的”。您认为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黄勇:回首过往的十几年时间可以发现,我国互联网行业在准入限制少、行政性干预少的市场环境下,从零起步逐渐发展成了全球互联网行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展望未来,互联网行业发展的要求和产业政策、外资政策以及行业监管政策的限制之间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如当下互联网企业由于VIE(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业务拓展、并购整合中遇到的瓶颈就是实例。

处理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让市场切实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应当立足于行业的创新特性,在政策面推动适当放松管制以鼓励创新;同时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根据行业的不同特性,在市场发展不同阶段对行业的监管进行逐步调整。

同样的,在反垄断规制过程中也需要平衡互联网产业发展与市场竞争规则之间的关系,在竞争分析中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以及对行业创新的保护。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www.legalweekly.cn/index.php/Index/article/id/4652

新浪转载: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40305/014718404314.shtml

和讯网转载:http://news.hexun.com/2014-03-05/162717964.html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主办
    Copyright © 2010  UIBE All rights reserve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版权所有
             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