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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人民日报》:(桑百川)推进自由化和便利化


发布时间:2014-03-24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高健 乔雪竹

桑百川:推进自由化和便利化

“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渐成气候

(来源:《人民日报》2014324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经济治理机构的缺陷日益凸显,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规则需要变革,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等机构进行改革,推进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虽然承认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存在缺陷,但对于改革IMF、世界银行等全球经济治理机构兴趣寡然,对于让渡全球经济治理控制权更是心有不甘,认为在过去30多年经济全球化中获益较少,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的成本过高,正积极谋求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掌握控制权,这使得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推动国际经济治理体系改革的难度加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贸易全球化具有突出地位,经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8轮谈判,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非关税措施明显削减,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已经建立。而在国际金融危机后,投资全球化地位更加突出。目前,由于统一、系统的多边投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而服务贸易主要是市场准入即投资问题,因此各国对投资全球化倍加关注。

新趋势一:

向着平衡东道国和跨国公司权利与义务方向发展

为了主导国际投资规则的变迁,美国一方面通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推动大区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引领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全球化秩序安排;另一方面,通过签订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定(BIT),促进投资自由化,主导国际投资规则安排。20124月,美国在修订2004年发布的BIT文本基础上,发布了最新的BIT范本,即美国BIT2012)范本,用于与其他国家间的谈判。

面对这些变化,世界各国也都在重新考虑自身的立场和诉求,谋求促进国际投资与经济发展,平衡跨国公司享有的待遇和东道国政府的监管权力,规避陷入国际投资争端的可能,国际投资规则在演变中呈现新的趋向。

国际投资规则向着平衡东道国和跨国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方向发展。近期,许多国家在制定国际投资规则中,引入多种措施扩大东道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监管权力。通过澄清投资协定管辖的领域,明确资产的范围,限制协定的适用范围,扩大本国政府对国际直接投资事务的管辖范围。

新趋势二:

国家安全因素纳入考量,为政府扩大审查范围保留空间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亚洲经济保持较高增长,美国、欧洲等传统的投资输出大国的投资、贸易重点向亚洲转移,加快推进与亚洲各国建立自贸区的谈判进程,降低准入门槛和投资限制,拓宽投资领域。美国加紧推动包括日本在内的TPP,并开始将投资议题纳入谈判内容,意图进一步推动投资自由化。

不少国家通过引入国家安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审慎措施、国际收支平衡与保护环境等一般性例外措施,扩大东道国的监管空间。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安全因素已成为当前许多国家进行投资并购审查的重要考量,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对此进行了强化。由于对国家安全的概念并没有明确定义,为政府扩大审查范围、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保留了空间,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纷纷效仿。

为使跨国公司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经济发展目标,许多国家开始在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加入企业责任条款,要求跨国公司在环境保护、促进人权发展、遵守劳工标准及反腐败等方面发挥作用。例如欧盟《里斯本条约》授予欧盟国际直接投资专属管辖权后,欧盟议会明确要求在以后签订的国际投资规则中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条款。

新趋势三:

规避陷入国际投资争端,促进规则朝着统一、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向发展

在实体性条款上,各国通过澄清国际投资规则中一些容易引起争端的实体性条款,如公平公正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间接征收等内容,减少规则内容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国际投资规则的一致性。

在程序性条款上,通过增加仲裁过程的信息披露等,增强投资争端仲裁的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开始寻求预防和避免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案,力图通过多种途径化解投资争端,从而降低投资争端所引发的经济和政治成本,这一变化有利于国际投资规则朝着统一、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向发展。

在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中,虽然涉及到了促进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各国也实施了一些促进投资的政策,但投资者仍面临投资壁垒、歧视性待遇以及政策法规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国际投资摩擦。此外,双边和区域性投资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外国直接投资,但可能导致国家利己主义和以自我为中心解决问题,各种不同规则之间也必然会产生冲突,而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协定所涉及的投资领域和规则非常有限。因此,在经合组织推动下,发达国家一直谋求制定一项完整、系统、全面的多边投资协定。美国更是积极谋求建立高标准、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投资规则。

 早在1992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投资议题就采取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美国BIT2012)范本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今天,这一模式已成为目前国际投资规则演变的方向,也是高标准、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中最重要的特点。

目前,亚太地区诸多国家在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投资条款都包含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也有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文莱、越南、墨西哥、智利、秘鲁等发展中国家。一直很谨慎的印度在与新加坡、韩国和日本谈判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也同意纳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并考虑采取负面清单。巴西也接受这一原则。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kfq.people.com.cn/n/2014/0324/c54918-24715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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