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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民日报》:(郝旭光)小股东行权应更便利


发布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晨欢

郝旭光:小股东行权应更便利

(《人民日报》2014-2-10 18版)

  

大股东为什么能够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怎么侵害的?如何防止这种侵害?

“大股东相对于中小股东的强势地位是客观事实,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只不过冲突的方式已发生改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郝旭光长期从事证券市场监管研究。在谈及中小投资者保护时,他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一环,是保护他们作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被大股东侵害。问题是,大股东为什么能够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怎么侵害的?如何防止这种侵害?

他认为,大股东相对于中小股东的强势地位是客观事实,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两类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依然存在,只不过冲突的方式已发生改变。股东之间的主要矛盾由股权流动性冲突转变为股份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上的冲突。分类表决制等保护性规则失效,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权等构成挑战;上市公司并购日趋活跃,对如何防范虚假、恶意收购行为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提出挑战等等。

“既然大股东的强势可能形成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威胁,从逻辑上说,就应该适当限制大股东的权利,也就是限制大股东‘以资为本’的权利。”郝旭光说。

他进一步解释,“资本多数决”,即股份多数决,注重“以钱为本”,是目前比较流行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往往使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丧失意义,大股东有时为了私利,利用其资本优势操纵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和利害相关者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实质平等”的概念被引入,其实质是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对其施加合理的限制,以实现股东间的制约和利益平衡。“这是从‘以大股东的钱为本’到‘以普通股东的人为本’的转变。”

如何实现股东的实质平等?郝旭光说,从国际经验来看,行权便利性是衡量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实现贯彻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的基本路径。具体来说,保障行权便利性,是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事前机制,中小股东群体可以利用手中的投票权,对可能侵害其利益的行为及时给予反应,形成制约。

他建议,应当增强中小股东联合的便利性,提供便利的投票权征集渠道,可以由上市公司设立公司投票网站,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为中小股东异地提案、投票提供便利,从而方便中小股东投票,降低投票成本。

此外,要提高中小股东在董事提名、提案中的话语权,降低提案最低股份比例要求,使更多中小投资者可充分参与到其中,延长上市公司关于召集股东大会等相关信息公告的时间,提高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完善相关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规定某些议案的通过须获得中小股东的同意,某些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也应有必要规定,在出现严重违规恶意牟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中小投资者做出相应补偿。”郝旭光说。

原文报道链接地址:

http://paper.people.com.cn/dnis/index.jsp

其他媒体转载:

千龙网:

http://finance.qianlong.com/30055/2014/02/10/7744@9377302.htm

BTV财经频道:

http://finance.brtn.cn/20140210/ARTI1391994523068419_3.shtml

央视证券资讯频道:

http://www.cctvzq.com/news/0102/119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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