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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人民法院网:(黄勇)强生纵向垄断案分析审判特色创新 难能可贵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张恬星 晨欢

【编者按】20138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的纵向垄断鞋机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宣判。上海高院撤销了原审判决,二审判决被上诉人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之际,此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原告胜诉的生效判决,这也预示着今后垄断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原告方,只要举证充分,就能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在参加第二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的国内知名反垄断法专家、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在获悉此案判决内容后表示这是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判决,44000余字的判决书,过半篇幅的精辟说理论证,表明了继美国、欧盟之后,中国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法案件方面不仅具备了足够的专业能力,而且已经发展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判理念。

【专家视野】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分析方法,难能可贵。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表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有关反价格垄断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在学界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RPM),目前,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已经开始重新审视对涉及RPM案件的分析方法问题。

19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Miles制药公司案确立了对RPM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判断方法。2007年,丽晶案的裁决又标志着美国开始以合理原则为出发点,分析最低限价或固定价格的RPM协议是否违法。与此同时,欧盟则与美国的做法不同,欧盟对纵向垄断协议采取原则禁止,个案豁免的方式。

很高兴地发现,上海高院在审理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一案中充分借鉴和参考了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依据相关市场市场地位行为动机竞争效果四要素进行考量的分析方法,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判断因素。这些分析方法和判断因素的设计,一方面保护价格竞争以维持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也不妨碍企业正常的商业选择。从专业的角度说,采用哪一种方法来对待RPM,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反垄断经济学和反垄断法律发展状况以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精准业务水平密不可分,上海高院对此作出了有益的创新,难能可贵。

附报道链接: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8/id/10432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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