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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证券时报》:(郝旭光)保护投资者重在规范市场基础建设


发布时间:2013-06-24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乔雪竹

郝旭光:保护投资者重在规范市场基础建设

(来源:《证券时报》 日期:2013-06-19

证监会日前出台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IPO(首次公开募股)开闸之声已响起,各方观点层出不穷。618日,就中国股市监管和中小投资者保护等话题,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cy.stcn.com)邀请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郝旭光与财苑网友展开交流。

证券时报网:此次意见稿针对发行人减持方面有了新的限制,如“两年内低于发行价不能减持,要预先披露减持意愿等”,请问这些真的能有效抑制上市公司圈钱吗?

郝旭光:监管机构的初衷是把大小非减持价格及锁定期与发行价格挂钩,从而达到抑制发行人高价圈钱发行的目的。虽然其动机和意图是正确的,但相关条款还是有漏洞的,执行起来可以打擦边球。

假如要求大小非在两年内低于发行价不能减持,表面上把大小非减持与发行价锁定了,但实际上对抑制高价发行作用可能有限。因为在高价发行的情况下,尽管股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性较大,甚至有可能破发的时间比较长,但上市公司仍然可以选择在市场上升期减持,或者通过各种内部利好来刺激股价,推高到发行价之上甚至更高的位置,以此方式来协助大小非完成减持。

证券时报网:股市的追溯机制问题一直被诟病,相对于国外股市,这方面有什么可以借鉴的吗?

郝旭光:应不只对上市公司自身,对于拟上市公司负责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出具法律文件的相关律师事务所以及保荐券商、保荐人也实施一个动态追溯机制。

如果拟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经营或业绩造假,那么相关的会计事务所以及法律事务所以及保荐券商、保荐人首先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分两个部分:一方面可以考虑暂停或终止其代理资格,严重的应该吊销其经营执照,撤销其经营资格;第二要处以重金罚款,罚款一部分用来补偿受害中小投资者,另一部分可直接划入平准基金。

另外,应该有不设期限限制的追诉制度,只要造假,无论时效期的长短,一律应该追究责任。

证券时报网:管理层有必要救市吗?

郝旭光:从公共利益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出发,现阶段应该救市,但反对用行政手段调控市场。IPO改革很难推开,与地方保护有关,也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有关,还与公司上市过程的“潜规则额外成本”有关。因此,救市应该从根本上停止圈钱式的IPO。要救市,但我个人反对用行政手段调控市场。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3-06/19/content_4787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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