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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年校庆

[媒体] 《法治日报》:(黄勇)冲破“空白区”任重道且远


发布时间:2013-06-02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编辑:莫绮雯 乔雪竹

黄勇: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实施一周年 冲破“空白区”任重道且远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3-05-29 记者:蒋安杰

黄勇,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有效解决了反垄断民事诉讼运作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进一步细化和解释了反垄断法第50条的一般规定,不仅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有章可循,也更加明确了包括一般经营者、消费者在内的普通市场主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反垄断法司法救济的路径。
  201258,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年的时间里,这部司法解释是否发挥了原先预期的重大作用?在实践中的效果如何?产生了哪些新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未来走势如何?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
  黄勇教授是国内知名的反垄断法专家,目前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他长期参与反垄断法及反垄断配套规章的制定。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起草反垄断民事司法解释起,黄勇教授及其带领的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不但参与了相关草稿和建议稿的历次讨论和论证,而且在司法解释实施后积极跟进,对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反垄断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言献策。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的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
  记者:我国第一个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实施已满一周年,在您看来,效果如何?
黄勇:《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效解决了反垄断民事诉讼运作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进一步细化和解释了反垄断法第50条的一般规定,不仅使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有章可循,也更加明确了包括一般经营者、消费者在内的普通市场主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反垄断法司法救济的路径。这集中反映在司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系统受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增长非常快。
  去年一年就受理了近百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到司法解释实施前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总和还要多。案件数量的增长虽然也有一些其它因素,如市场主体对反垄断法的了解越来越深入等,但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为它明确告诉市场主体如何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仅案件数量有一个飞跃,所受理的案件质量也在发生变化,有很多案件形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其中一些案件甚至成为国际业内热议的话题。比如著名的奇虎和腾讯的案件、华为与美国无线技术公司的案件等。
  总之,通过这一年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拥有了一批高专业素质的法官队伍,他们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掌握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再通过自身精准的法律素养将之应用于具体案件的审判实践,令人钦佩。

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存在的有关问题
  记者:这部司法解释还有哪些局限性和明显不足之处?
黄勇:一些问题是制定这部司法解释之初就存在的。如,这部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到反垄断民事诉讼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衔接问题,特别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后续诉讼问题。这其中又包括了一系列问题:当民事主体根据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裁决到法院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时,法院如何对待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裁决或者事实认定?是再次进行全面审查,还是直接接受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如果直接接受行政机关的裁决又可能存在行政调查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不一致等问题。同时,人民法院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必要时通过何种途径调取行政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反垄断民事案件的损害赔偿与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否需要进一步协调?等等。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问题是在这部司法解释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原告举证责任是否过重,如何更加公平合理地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在纵向转售价格维持的案件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审判原则和举证责任的转换以及证据调取等问题;已经出现的通过运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院裁判。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这就要求进一步细化规范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各种不适用于第十三、第十四条、第十六的情形,特别是第十五条第四项为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形,应当进一步明确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等。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完善的方向
  记者: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进一步实施,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黄勇:首先,重视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司法解释的实施确定了我国反垄断法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具体细节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特别是如何在原被告之间更加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需要考虑到反垄断案件原告举证的困难程度进行合理地平衡。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原则的基础上,还要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的需要更加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同时明确法院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一些证据收集工作等。
  其次,明确反垄断民事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目前,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办案法院都面临着垄断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知如何计算的问题。没有办法计算损害额,法院就无法判定赔偿,因而也就会使民事诉讼的意义大打折扣,当事人的起诉维权的意愿就会丧失。在这方面,欧盟的意见很值得学习和借鉴。 
  第三,将行业专家和经济学方法有机结合于法院的审案过程中。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相关市场界定、市场结构和运行情况的判断、行为表现和影响性以及对损害赔偿的评估等事项,法官囿于其专业知识的局限,往往无法准确理解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具有专业知识的行业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就能很好地帮助事实发现者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的事实。欧盟及其各成员国,包括英法德三国的法院,均以不同的方式将经济学家或行业专家的意见纳入审案的过程,听取专家意见。
  第四,加强对反垄断法实体法律的司法解释。反垄断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侧重于程序问题,而对实体问题涉及不多。但是,现有的反垄断法条文非常抽象,而反垄断法本身又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含有大量的豁免和除外规定。因此,下一步的工作应当在进一步加强程序规则制定的同时,加强实体规则的细化和明确。当前特别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反垄断法规定的一些适用除外规定的明确。
  最后,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应加强相互协调。这部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到反垄断民事诉讼与反垄断行政执法的衔接,因而,诸多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0529/Articel09001G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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