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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CCTV-2:(黄勇)茅台处罚降价经销商涉嫌纵向价格垄断


发布时间:2013-01-18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乔雪竹

黄勇:茅台处罚降价经销商涉嫌纵向价格垄断

在贵州茅台集团在其对旗下降价经销商开具罚款一事引发各方热议后,于115日下午在其官网突发声明,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并严格依据反垄断法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当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教授应邀做客CCTV-2经济信息联播节目嘉宾直播间,通过15分钟的专题访谈,对茅台集团涉嫌的价格垄断一案进行了全方面的解读。

黄勇表示,14日,三星、LG等六家企业受处罚的价格垄断行为,是横向卡特尔,也就是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的协议。比如两个彩电生产商之间设定一个固定价格,或者维持一个涨价幅度。然而此次发改委针对茅台的调查所涉及的是《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的纵向价格垄断。所谓纵向价格垄断,比如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达成协议,协议中规定经销商固定销售给下一家经销商或消费者的价格,或者规定最低的转售价格。横向卡特尔和纵向卡特尔是价格垄断的两种形式。”

针对纵向价格卡特尔的判断方法,黄勇认为,“对于纵向中维持转售价格的判断,每个国家的标准是不同的。比如,美国从2007年开始转变了以往‘本身违法’(per se rule),即只要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固定价格或最低转售价格,执法机关就可以认定行为违法的判断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容易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而另一种判断就是‘合理分析’的方法,需要考虑市场的份额、品牌之间是否有更多的竞争、对上下游竞争状况的分析,以及对于消费者的影响等多种因素。”

黄勇谈到,“从横向卡特尔和纵向卡特尔对市场的危害性来讲,横向是竞争者达成协议影响、排除或者限制了竞争,从而最大程度地损害竞争,而纵向如果采用‘合理分析’的方法分析,则一定要看品牌之间是否存在充分的竞争。”黄勇举例说,“如果是一个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又是一个知名的品牌,消费者的选择性又非常小,在采取固定价格或者转售价格的时候就必然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以及使用的价值。”

谈及此次茅台事件的意义,黄勇称赞道,“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四年半以来第一次公开介入纵向垄断案件的调查,而在此之前并没有一个公开的处理意见和调查程序,所以说发改委这是第一次,意义重大。”但黄勇又随后表示,“从法院(司法)的角度来讲,如刚才提到的瑞邦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中,这也是业内非常关注的。业界期待发改委能通过此次调查确定‘界定纵向的固定价格或转售价格的标准’,比如何种条款被认定为合法的或违法的标准。”

“从国外经验来讲,采取‘合理分析’方法判断纵向协议的违法性的时可以看到,这种协议既可能有反竞争的效果,也可能还有促进竞争的效果,”黄勇强调,“但是如果反竞争效果大于促进竞争效果,就有可能被确定为违法,消费者就可以从中获益,也会形成更加有序、充分的竞争环境。”

“希望企业能够认真的学习《反垄断法》,提高守法意识,特别提醒占有市场份额比较大的、品牌非常知名的企业,包括标志性的企业,其经销行为尽量要合规,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避免违法。”

在谈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黄勇认为,“一旦确定纵向垄断协议违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的规定,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罚款力度是相当大的。如果没有实施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比较小,只有50万。”

附:原视频报道链接

http://tv.cntv.cn/live/cctv2?date=2013-01-15&index=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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