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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经济观察报》:(李俊)食品安全需优化监管 更呼唤消费者维权


发布时间:2012-01-18    浏览次数: 次   编辑: 韩晴 晨欢

食品安全需优化监管 更呼唤消费者维权

李 俊

(《经济观察报》2012年1月16日16版)

食品安全的问题一直备受国人关注,从瘦肉精染色馒头,从牛肉膏一滴香,从地沟油再到细菌门,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消费者早已紧绷的神经,挑战着社会大众的道德底线。在网上,一些网友甚至发出了当今时代,我们还能吃什么?的追问。

不可否认,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原因十分复杂。既有食品产业化发展快速,食品科技日新月异所带来的客观风险,也有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规范失效带来的社会风险,且两种因素的叠加又必然使风险成倍放大。但更为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群发实际也彰显出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体制机制乃至规则设计还存在诸多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主要依靠行政监管的方式来保障,即主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以及由质检、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抽查的方式来维护食品安全。强调以行政监管来维护食品安全,与我国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现实需求有关。在实际运行中,这一模式也显示出其合理性的一面。但必须意识到,主要依靠行政监管来保障食品安全存在先天不足。比如,据统计,我国目前有食品生产企业40多万家、食品经营主体300多万家,农牧渔民2亿多户,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更是难以计数,如此众多的生产经营者,如何能有效监管?同时,九龙治水般监管体制的固有缺陷、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权力容易寻租等等,也都必然对该模式的有效性形成巨大制约。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明确彰显出主要依靠行政监管已很难对企业的不法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和震慑。

对此,我们必须进行全面反思。其实,一些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所积累的经验特别值得我们借鉴。一般而言,发达国家除了以政府监管的方法提前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外,更强调通过制度设计鼓励消费者维权,以此来约束生产商、销售商的不法行为,认为后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更为直接、有效。

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拥有对食品安全广泛的预防、控制、检查权,但最主要的,美国是通过鼓励消费者维权的制度安排,来约束生产商和经销商行为,保障食品安全。其具体制度方面,一是确立了完善、发达的产品责任制度,一般只要食品或相关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了损害,消费者就可以通过诉讼等维权形式,获得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并且赔偿数额可能是天文数字。比如,美国一位老太太因为被麦当劳出售的咖啡烫伤,最终获得了46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高额赔偿既加大了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又对其他企业起到了威慑作用,遏制其违法冲动。二是消费者维权相关信息(比如投诉信息)一旦形成聚集,社会组织、媒体就能及时监督、曝光不法企业的情况,通过市场机制影响消费者消费选择,进而给不法企业造成巨大压力,最终迫使企业不得不注重食品安全,以免被消费者唾弃,被市场淘汰出局。很显然,企业作为经济动物,其本性要追求更大利润,当所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与自身利益乃至生存命运休戚相关时,选择更加注重质量安全就顺理成章。

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当今食品安全保障体制正是缺少了通过消费者维权,进而将质量安全与企业经济利益紧密相系的环节,以至于监管部门费尽心力,却依然收效甚微,甚至劳而无功。也正因如此,要破解我国食品安全困局,特别需要在优化政府监管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以鼓励、支持消费者维权。

要鼓励、支持消费者维权,在我看来,首先要完善法律制度规则,充分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特别是应改变食品安全纠纷中消费者维权得不偿失的状况。比如,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或明知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十倍赔偿,但食品价格一般较低,十倍数额依然有限,甚至常常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时间、精力、费用等成本投入,这就难以激励消费者维权。对此,可以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和放宽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也可以增加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额规则,以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要鼓励、支持消费者维权,还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上的便利。食品安全案件,往往具有多发性、小数额的特点,如果纠纷解决不便,受害人往往忍气吞声,问题常常不了了之。长此以往,不法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对此,可借鉴国外一些成熟做法,比如设立包括仲裁、调解、中立评估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快速、便捷解决纠纷,便于消费者维权。在诉讼制度方面,也可以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力求简便(如实行一审终审)、灵活(可安排在晚上或周末开庭,优先调解)、经济,以满足消费者需要。

最后,特别重要的是,应在消费者维权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之间实现有效联动,以充分发挥保障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的整体效应。比如,可以将消费者维权信息与媒体和行业监督有效结合,通过制度安排,由政府或消费者组织,根据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定期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引导消费;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建立健全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信息系统,政府部门据此对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等,以最终形成监督合力,有效约束企业的不法行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epaper.eeo.com.cn/shtml/jjgcb/20120116/v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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