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天使抑或魔鬼?
(《每日经济新闻》2011年5月3日)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编者按:2011年4月27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主办、每日经济新闻协办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学会、北京市保监局以及北京大学、南开大学和众多保险公司的专家学者、业界精英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在目前保险资金规模快速增长、渠道日益拓宽的形势下,保险资金的运用面临诸多新问题,巨额的保险资金如果使用不当或闲置,都将给国家带来损失。因此,专题研究保险资金运用问题,既有其必要性,更有其紧迫性。在本次研讨会上,各位专家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研究观点和政策建议,研讨了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及其适用性,对当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法律障碍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总资产超5万亿 专家学者为天量险资“找出路”
4月27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主办、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与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承办、《每日经济新闻》协办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邀请了众多来自保险监管界、保险行业与学界的相关学者、专家进行深入研讨与交流。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北京市保监局丁小燕局长、中国保险学会罗忠敏会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教授等近百人参加了研讨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会议现场获悉,在当前保险行业竞争加剧及承保利润空间压缩的背景下,随着总量的不断增加,保险资金的合理配置已成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关键。而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可谓恰逢其时,受到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安全性是最重要的目标
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迅猛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截至2010年12月末,保险业总资产一举突破5万亿元大关。另外,去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不动产和股权投资细则的颁布,使得我国保险资金配置的空间基本接近国际成熟保险市场水平。新的行业规模和新的投资渠道,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周期长等特点,作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才是真正的“大款”,比银行、基金更有优势。在这次研讨会上,专家们一致认为,对于投资的目标,要把握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其中,安全性是最重要的目标。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郑伟认为,一方面,保险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尽早明确资金运用模式 (自行投资还是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再根据目标模式,规划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是否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设计企业的最佳规模边界问题;是通过外包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还是自己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这些都需要做好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可以借鉴科斯的文献;另一方面,提高保险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各公司在这方面参差不齐,保险资产负债管理不仅是在之后的保险投资上,而是要把之前的保险产品的设计考虑进来,使二者有机结合。要深入研究保单选择权的估值、保单持有人的行为对负债的影响,进而研究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
法律层次过低引起关注
对外经贸大学党委书记王玲认为,如何使保险资金保值增值、防范风险,法律保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通过制定制度、法律、法规来防范风险。保险资金运用也是一个实践问题,资金运用是一个跨学科、跨行业、跨领域的问题,要创造性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的多方互动,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体系和规范体系。
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层次过低的问题也引起了与会专家的高度关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于海纯认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只有全国人大制定的《保险法》中一条规定;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没有任何规定;在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根据保险法的授权条款制定了大量的具体管理办法。显然,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立法位阶过低,若保险公司投资行为违反保监会的规定,不能认定行为无效,只能对违规者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对违规者的法律责任承担不彻底。此外,大量相关规定的冲突易导致保险资产运用法律后果的不确定。于海纯建议,由监管部门制定位阶很低的规范性文件并非长久之计,根本解决方法是制定保险公司投资法(法律)或保险公司投资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保费粗放型增长埋下风险
合众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万文俊表示,保费收入增加很快是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之一,但是我们的增长却是粗放型的,资金成本很高,很多保险公司资金成本在5%以上,于是要求的资金回报就会很高,资金回报要求高,可能会导致激进的投资方式。
如果经济出现一定问题,通胀情况继续持续下去,而股市和债市都不理想的情况下,保险投资收益会不会降低?因为最近几年保费的增长是粗放式的,建立在高资金成本的基础上。资产匹配问题是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在15年左右,投资都在6年左右,这个匹配问题现在还不是很严重,但是未来几年可能会出现问题。他提醒保险界同行在未来几年要注意相关风险。
幸福人寿曲和磊副总裁介绍了幸福人寿投资管理业务发展方向。他表示幸福人寿的投资与保险主业相互支持、双轮驱动,准备积极筹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公司关注不动产(REITS)和股权投资基金(PE)的投资机会,积极拓展第三方投资管理业务。
保险资金如何进入保障房建设也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保障房建设是一种带有社会目标的项目,应利用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信贷放大的机制,通过机制的创新引入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进入以后,和其他资金一起,一方面能够缓和政府年度财政资金不足的矛盾;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上,它又是遵循资金盈利模式,在完成投资回报的过程中客观上完成社会目标。
◎保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杨华柏:
保险资金运用要防范投资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保险资金运用和承保业务是保险公司的两个方面,两者密切配合才能使保险业更好地发展。
保险资金运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收益,特别是对当前保险业务发展更为重要。从防范风险来看,历史上保险公司的破产,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保险资金运用出现了问题,因其直接关系到公司偿付能力的高低,也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保险资金运用事关国家宏观经济,同时也影响到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等。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到2005年,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进行境外投资;第二阶段是2006年到2008年,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商业银行股权;第三阶段是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意味着保险资金全面放开,但是这种放开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办法由保监会制定。
继《保险法》出台后,保监会又出台了很多办法和文件来规范保险资金的运用。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作了限定。保险资金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资金的长期性,特别是寿险资金的安全,其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从国家金融体系安全角度看,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防风险比银行、证券的要求更高。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要完善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风险。在监管制度上,要建立以偿付能力为主的保险监管模式,并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在监管方式上,要减少事前行政许可,加强事中监督、检查和处罚。在监管要求上,突出能力建设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进行监管。在监管手段上,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保险资金的流向及时监控。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不是一个独立的课题,必须将其还原至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当中去,从整体上看待和监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要通过加强依法监管防范投资风险,使保险业保持健康稳定发展,造福和谐社会。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
保险资金运用面临三大挑战
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来说,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新渠道的拓宽意味着新风险因素的增加,流动风险、市场风险和管理风险都相对突出,所以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要求特别高,要强调其稳健性和安全性。
对于资产负债匹配、资产运用管理难度增大,既要看到政策适当放宽,还要准确理解,明确认识现在是否彻底放开、什么可以做的问题。
现在我们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上承受巨大压力,也面临巨大挑战。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投资理念有待调整。部分保险公司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认识还不够准确,有投资冲动。为此要纠正片面依赖投资收益来进行保险定价的理念。
“传统保险靠精算,现代保险靠投资”的说法并不准确,保险要永远靠精算,资金运用不能脱离保险提供风险管理的本质。为此,要重点加强对不动产、股权等新投资渠道的监管,防止出现投资冲动。同时,根据国际经验,严格禁止保险公司从事以获利为目的的杠杆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人才储备不够,投资队伍不实用。保险资金运用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即既熟悉保险市场,又熟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既熟悉国内、又熟悉国际金融市场,既懂业务、又懂法律。加强投资队伍建设,核心在于提高投资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为此可采用鼓励中小保险公司合资组建股份制资产管理公司,大力发展第三方资产委托业务,完善资产托管等办法。
第三,监管的能力不适应。新规的出台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风险,而我国还没有相应经验可借鉴。制度建设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形势,监管人员的素质跟不上业务发展的要求,监管的手段落后于整个金融业监管的先进水平。为此,应提高监管技术含量,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加强监管创新,实现全天候、零距离的实时在线监管;此外,还要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的比例。
◎北京保监局局长丁小燕:
险企要考虑资金运用与产品销售的匹配
近几年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不断拓宽,关于如何使其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的问题,我也多次与保监会的领导进行过沟通,切身感觉保险监管的压力是比较大的。
现行保险资金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包括资金运用的渠道、比例和风险管控都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产生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对资金运用项目的审批也有一定影响。其中有正面的影响,如要求保险公司具有怎样的条件才能批准项目,项目审批的过程中有个资金运用的时效性问题,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也要资产负债匹配,要有收益,而收益对一个项目来说也有时间性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项目审批的时效性也会影响到资金的收益。
大的经济形势变化,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也有所凸显。在央行连续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利率、收紧银根的背景下,各行各业对保险资金的需求加大,连北京这样财力比较雄厚的城市都对保险资金提出了需求,更何况其他省市。为此有必要探讨如何将资金投入到有效益的项目上,并处理好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对银根收紧的关系。但对此大家都还没有经验。
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很少考虑资金运用收益的压力,大公司会对此有研究,但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不具备研究的能力。今年一季度,北京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寿险产品增幅有所下降,这其中有政策的影响。一些保险产品的在前端的营销成本加大,后端资金运用收益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前后的匹配对保险公司具有很大的挑战。
监管部门以前基本上只监管保险市场,对资金运用这块大部分人是陌生的,缺乏资金运用监管方面的专业人士,同时在保险资金的监管和管理的问题上,还需进一步明确相应权利责任。监管不仅是保监会的责任,更重要的是监管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管控能力,但目前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著名律师祁建国:
险企要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我们对保险资金投资运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始终保持高度关注。我认为保险资金运用中应重点考虑的关键问题是:保险资金投什么以及风险管理点。
现在,保险资金运用有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两个途径,而投资其他领域都需要审批。
在保险资金的不动产及股权投资中,应重点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优势,实现投资目的、管控投资风险。
目前,保险资金回报要求比较低的关键不在融资方,而在于保险资金没有很好的产品设计、投资理念和管理水平。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合作形式包括:第一,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保险资金投资应该强调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不一定是投资。在银根收紧的形势下,很多好的项目从银行流向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那么保险公司能不能做呢?其实在商业地产、保障房方面都是有空间的,要充分利用银行征信系统,利用银行的项目资源。
第二,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保险资金的运用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保险资产运用的时候不能隔离,这个问题估计在几年内都无法解决。那么《信托法》规定信托资产就是独立的,有风险隔离制度,所以有些好的项目可以借助信托。
第三,保险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目前保障房建设做的风生水起,政府在完成指标方面也比较着急,政府把很多土地给开发商,让他们地做,但公租房和廉租房没有利润,政府拿不出钱怎么办?如果保险公司把钱交给融资租赁公司,公租房和廉租房是有一个流动性的支持,正好适合于寿险资金的长期运作,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能力,没有退出机制。
另外,各个行业和领域有不同的特点,现在各个机构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是回不到本业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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