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6-03-19)
张毅 田川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旨在通过建立统一、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制度,破除区域分割、行业壁垒和规则差异,促进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高效配置。然而,随着平台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算法的广泛应用,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竞争的开展方式以及市场的边界形态都发生了深刻变革,对建设统一大市场提出新的课题。
深刻认识算法嵌入市场运行的内在逻辑
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重塑传统市场运行方式。首先,算法嵌入价格形成机制。平台企业利用算法实施的动态定价和差异化定价,使传统上由经营主体博弈形成的价格,转变为由算法规则驱动的过程。
其次,算法重塑市场竞争方式。平台借助搜索排序、流量分配等算法,决定商户竞争位势,自身也从市场“参与者”转变为竞争规则的“内部设计者”。
再次,算法动态调整市场边界。通过控制数据接口、匹配逻辑及互操作条件,平台持续生成并调整市场边界,影响市场结构的开放性与公平性。
面对这些变化,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需规范单一行为或个案,更应在现有合规框架下,构建能穿透技术表象、识别结构性影响的算法评估机制,从维护市场制度稳定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高度,有效回应算法对市场运行机制的重构。
准确把握现有算法规制体系的特点与不足
当前,我国已从技术、行为、结构等多个维度,初步构建了平台算法及其市场体系运行的规制框架。技术规制路径聚焦算法本身的安全性、公平性与透明度。行为规制路径则沿用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传统法律框架,对算法驱动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结构规制路径关注大型平台的“看门人”功能,强调对其规则制定权进行约束。
但这一规制框架在实践中仍存在三方面短板:
一是技术规制与结构规制脱节。技术审查聚焦模型风险,结构审查关注市场支配地位,但算法本身作为市场规则的生成机制,缺乏系统的规范与评估标准,导致二者衔接不畅。
二是合规评价未触及算法内核。现有检查多停留于程序性义务履行,未能系统评估算法排序逻辑、流量分配规则等核心机制是否公平合理。
三是结构性规制的触发门槛过高。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高度依赖市场份额、营业额等传统指标,触发门槛高、认定难度大。而算法对市场结构的塑造作用,往往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之前就已发生。经营者集中审查以营业额为标准,难以防范涉及数据与技术的“杀手并购”。此外,算法还能通过API接口控制、数据共享协议、排名规则调整等方式,实现事实上的市场整合,绕过了传统的产权集中审查。
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其通过预设“守门人”标准,依据事前设定的行为规范和义务框架对平台行为进行主动干预和监管。这种具有前瞻性和结构识别能力的规制思路,值得我们在构建平台算法评估机制时参考。
科学构建平台算法评估机制的基本原则
构建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的平台算法评估机制,核心在于确立以维护市场制度的稳定性、开放性与竞争公平性为目标的预防性监管框架。在实施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强化算法责任与可解释性。平台须承担主体责任,以透明度和可解释性为基础,证明算法在排序、推荐、流量分配中的公平性,保障数据主体知情权,禁止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隐性歧视或不公平流量倾斜。
二是实行证明责任前置。平台在算法上线、重大规则调整或核心参数变更前,应主动向监管部门说明其对价格公平性、竞争机会及市场开放度的潜在影响,将风险论证责任前置,变事后追责为事前预防。
三是践行算法程序正义与协商性。建立完善的人工介入、意见反馈和申诉救济机制,推动监管从单向审查走向双向协商,鼓励行业自律与算法原理公开,形成社会共识和监督基础,使算法规则在协商中不断完善。
平台算法评估机制旨在与现有监管深度融合,通过定期评估和动态报告,对算法运行状态进行常态化监测。将上述原则制度化,可在保障平台经济创新活力的同时,防范算法在无明确违法情形下对市场结构产生隐性、累积性扭曲,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长期稳定、开放与公平竞争筑牢制度根基。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