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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苏号朋)民法总则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评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4日 编辑:

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在京成立

(来源:《法制晚报》 201754A14版 记者:李奎 冯朋娟

2017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篇,民法总则的颁布,对于我国民事、商事活动及纠纷处置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48日,全国知名律所京都律师事务所在北京隆重成立京都民商诉讼研究中心,并于同日成功举行京都民商论坛,众多法学专家、律师、公司法务等上百位嘉宾参加了本次活动。

在此次京都民商论坛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室主任、民法典课题组负责人崔建远,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凯湘等著名学者发表了精彩主题演讲。

苏号朋:对无效法律行为规定有进步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号朋,在京都民商论坛上,重点做了题目为民法总则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评析的主题分享。

苏号朋教授表示,民法总则对于无效法律行为的规定,其中具有重大进步的一点,就是根据法律行为生效的构成要件,来评价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实际上规定了五种类型的无效法律行为: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二,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谋做虚伪表述;第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第四,违背公序良俗;第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苏号朋教授认为,这五种类型如果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相对照,你会发现有比较大的差别,合同法虽然也规定了恶意串通,但有最重要的一个差别,它是从根本上做了一个以构成要件为基础的类型,这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做到的,这才是它根本性的存在。

民法总则取消了原来立法上一直存在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一选择是正确的,它解决了原来一直存在的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间的区别、理解和适用问题。

附原文链接:

http://dzb.fawan.com/html/2017-05/04/node_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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