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党组对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不准”规定
(一) 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二) 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 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四)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
(五) 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六) 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首都教育》:(黄宝印)北京高校师生热议中国人...
民主法治网:(赵忠秀)第五届“推动可计算一般均...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屈启兴)从“流量收割者...
《劳动午报》:(赵鸿燕)礼赞强国成就 向伟大复兴...
光明网:(周念利、李金哲)弘扬“上海精神”,为...
南方网:(高蕾 张启迪)整治基层形式主义应当加强...
凤凰卫视:(蓝庆新)成立上合组织开发银行基础已具备
经济网:(屠新泉)美关税战“杀”疯,但不是“傻疯”
投稿邮箱:news@uibe.edu.cn读者意见反馈:xcb@uibe.edu.cn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宣传部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5-2021 UIBE All rights reserved. 校内备案号:外经贸网备3141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