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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 新浪网:(黄勇)中国反垄断薄弱远落后于欧美

发布时间: 2013年01月05日 编辑:

专家称中国反垄断薄弱远落后于欧美

新浪财经讯 14日消息 近日发改委对韩国三星、LG6家境外液晶面板生产企业开出3.53亿元人民币的巨额罚单,专家表示,这一事件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但中国反垄断力量薄弱,在技术手段、人员配备、调查经验、取证能力等方面均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

  同一案件中国罚款远低欧美国家

  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瀚宇彩晶6家液晶面板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占据了世界液晶面板市场八成的份额。发改委称,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他们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所得超过2亿元。

  发改委责令涉案企业退还国内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没收3675万元,罚款1.44亿元,经济制裁总金额3.53亿元。其中,三星1.01亿元,LG1.18亿元,奇美9441万元,友达2189万元,中华映管1620万元,瀚宇彩晶24万元。

  相较于美国、欧盟、韩国,针对同一违法事实,中国对6家企业的处罚明显轻得多。数据显示,美国对6家企业合计判处罚金12.15亿美元,还对3家企业的9名高管追究了刑责;欧盟对涉案企业判处的罚款总额为6.48亿欧元;韩国判处的罚金总额为1940亿韩元。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也对此作出解释,称由于美国、欧盟对本案是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的处罚,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罚款金额比较大。我国对本案的价格垄断行为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解释,按照《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由于涉案时间内中国尚未颁布《反垄断法》,此次发改委援引的是《价格法》中的有关规定,《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政府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至2006年液晶面板在大陆地区所占市场份额还是比较少的,基数本来就小,再按照《价格法》来算,最后罚款肯定没有欧美国家多。黄勇表示。

  中国反垄断力量薄弱

  黄勇认为,尽管中国在对境外企业反垄断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中国反垄断力量仍然十分薄弱。该案件由于是全球性的,且欧美等国家已经进行调查并作出判罚,中国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难度降低。黄勇认为,以中国目前的人员配备、技术手段和调查经验,在反垄断调查方面,中国还无法和欧美国家匹敌。

  国外反垄断执法经验已经有超过100多年的时间,查处了大量的案件,积累了很多经验,反垄断法又被称作经济宪法。黄勇说,相比而言,中国是世界上最晚开始反垄断的几个国家之一,对于反垄断的认识还十分不足。

  黄勇介绍,在美国反垄断主要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两大机构负责,执法队伍达到千人规模,反垄断调查可以联合FBI一起进行调查,执法主体甚至可以在企业安排内线。而中国反垄断的执法主体无论是发改委、商务部还是工商局,人员力量都十分薄弱,其中力量最雄厚的发改委目前配备的队伍人员也不到40人,与欧美国家差距明显。

  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合伙人张天兵认为,反垄断是遵循全球游戏规则的手段,中国落后于欧美等国家,一方面是因为中国体制本身是从国家垄断开始,对市场垄断本身的认识落后;另一方面中国缺乏对市场垄断行为的相关研究,追踪取证能力和法律追溯能力。

  尽管起步较晚,但中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借鉴了国外许多经验,如引进自首制度, 《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这一制度在国外液晶面板反垄断调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对于像三星、LG这种在境外达成秘密价格联盟的案件,调查起来难度很大,自首制度是从内部瓦解联盟,便于关键证据取得。黄勇介绍。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调查该案件时,三星勇于自首免于处罚,而友达则一味拒绝承认反垄断,最终被累计罚款近7亿美元,两位友达前任高管还被分别判处三年监禁。此次在中国,友达率先认罪,主动到国家发改委报告了其2001年到2006年间和其他5家液晶面板企业一起参与价格垄断的行为,案件自此取得重大突破。(淑静 发自北京)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104/1439141841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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