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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网:(熊光清)中国决策机制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19日 编辑:

中国决策机制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

熊光清

(来源:人民论坛网 20176月14日)

核心提示:中国决策机制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中国决策机制能够融合精英决策与民主决策的优点,从而保证决策的高效率与代表性。中国决策机制能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从而保证决策程序的科学性。

中国决策机制能够做到全国一盘棋,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借鉴了苏联模式,重点在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进一些重要工程和项目,从而迅速增强国家的工业化基础和国家实力。这一决策机制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并确实通过运用国家力量迅速整合全社会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有力推进了工业化建设进程,取得了明显成效。

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比较,它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做到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保证重点。”这样的例子很多。例如:中国原子弹研制工程就是中央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取得成功的典型例子。再例如:在三线建设中,国家以集中投资为主要方式,运用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为三线建设所需庞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从而使三线工程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这些项目的成功实施为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国际地位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充分显示了中国决策机制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集中力量办大事不仅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能够发挥作用,也能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要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机制。”随着中国民族复兴大业的不断推进,中国决策机制中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仍然可以发挥更大作用。要想攻克一些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核心科学技术难题,各自为政,各自为战,肯定难有作为,理当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当然,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必须认识到,“集中力量”可能办好事,也可能办错事、办坏事,因此,在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必须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避免出现决策失误,特别是不能在重大事项上出现决策失误。

中国决策机制能够融合精英决策与民主决策的优点,从而保证决策的高效率与代表性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处在国家权力系统的最高层级,这种最高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形成了对行政、立法、司法等部门的领导作用。在中国决策机制中,许多重大决策是由少数高层政治精英决定的,具有明显的精英决策的特点。在整体决策系统中,各级党委能够通过严密的领导体制机制,实现了对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领导作用,从而保证决策能够推进,并在决策通过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这种决策及执行机制使得党的决策可以较少受到外部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保证了党能够从更长远、更全局、更宏观的方向来进行决策。

党对国家事务实行进行政治领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党的主张首先通过党内决策,转化成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然后,再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上升为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国家意志,并得到执行的过程。党的政策转变成国家意志的过程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其一,党的中央机关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政策,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执行;其二,中共中央单独提出政策倡议,国家有关机构据此制定具体的政策方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加以通过;其三,各级国家机关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颁布相关政策方案。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党政关系上看,党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左右着政府过程的运行,主导着公共政策的制定。

中国的决策过程虽然具有明显的精英决策的特点,但是,这并不表明,少数精英在决策过程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无论是党的领导人,还是国家机关领导人,在决策过程中都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体现群众心愿。党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决策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就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而且,中国共产党经受过战争和艰苦环境的严峻考验,党内组织纪律严密,具有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同时,在决策及决策执行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也能既发扬民主,又吸收和采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从人民利益出发,确保决策的代表性。特别是,中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决策咨询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它们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从而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同时,党还通过建立严格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以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决策执行的准确性。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国决策机制能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从而保证决策程序的科学性

19454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把民主集中制中民主集中的关系概括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新中国成立后,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从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演变过程来看,它首先是党的组织原则,后来演变成为一种政治生活的准则,以及一种领导干部的领导作风,最后又成为党和政府的决策准则。可以说,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伴随着民主集中制内涵的丰富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推动着党和国家决策程序的不断科学化。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对民主集中制决策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这“十六字”原则互相联系,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科学体系。它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工作的客观规律,为实现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指明了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机构的决策活动和决策过程也必须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体地说,民主集中制的决策运行程序,要求有六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是抓住大事定议题;二是调查研究拿预案;三是个别酝酿求共识;四是民主集中做决断;五是分工负责抓落实;六是监督执行重检查。这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民主集中制决策程序的4个环节具有相当程度的吻合性。可以看出,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这样,就保证了决策程序的科学性。

应当说明的是,中国的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并不相悖,首长负责制正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之上的,与宪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是一致的。目前,中国大多数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但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中,重大问题必须由行政首长与副职领导等其他领导人共同讨论决定。例如: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总理负责制并不是绝对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也就是说,国务院对重大问题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已成为中国各级国家机关的议事原则和工作决策程序。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集体领导又有个人分工负责,从而能够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确保决策与执行保持较强的科学性。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

原文链接:

http://www.rmlt.com.cn/2017/0614/4785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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