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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报》:(刘少航)中央红军落脚陕北后开展的经济工作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25日 编辑:

(来源:《团结报》 2026-07-30)

自中央红军1935年10月19日抵达陕北吴起,至1936年10月红军三军大会师,西北革命根据地成为长征的重要落脚点,“发展红色区域经济”成为可能。

农业与土地政策的转型

经历了长征的红军亟须休整补充,首先面对的就是粮食问题,陕甘苏区农业剩余十分有限,难以供养大批部队和机关。特别是1936年2月至5月红军东征期间,粮食供应困难,为保证军需,中共陕北省委、陕北省政府连续发出《关于借粮卖粮的决定》《关于紧急动员收集粮食的决定》。红军东征回师后,粮食供给又发生困难,通过宣传动员方式向农民群众借粮,动员群众卖粮。正如毛泽东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中所说,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设,旨在“集中经济力量供给战争,同时极力改良民众的生活”,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把农业生产作为主要任务,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产量。

为促进农业的发展,要让农民有地可种。1936年1月19日,西北办事处第九次会议明确了农民对于其所分配土地的所有权,决定在已分配土地的区域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并向农民颁发土地证。农民取得土地证后,可自由出租土地,能雇长工经营、自行耕种或出售给他人。同时对于农民从劳动中得到的产出也进行了明令保障,这些措施进一步激发了群众的耕种热情,提高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为保障春耕、秋收顺利进行,西北办事处成立春耕委员会、秋收委员会等组织,大力倡导和组织农民开展春耕和秋收运动。1936年1月24日,西北办事处发布进行春耕运动的命令,强调“春天到了,立即动员,热烈的进行春耕,是目前各级苏维埃战斗任务”。各级苏维埃政府及土地部切实加强领导和督促,帮助解决春耕中的困难,调剂耕牛、农具,并且积极号召群众发展畜牧业。

1936年3月28日,西北办事处土地部发布了《关于劳动互助社暂行组织纲要》,对劳动互助政策进行了调整。纲要规定:“劳动互助社是广大农民群众一种自愿实行互相帮助耕种收获的群众组织。”“凡是农民(富农在内)只要自己愿意加入互助社,不论男女老少,都可加入为劳动互助社的社员。凡是社员,都有享受互助社新规定的特殊的权利”。“劳动互助社以乡为单位组织之,一村或二三个小村的社员则组织小组”。纲要还规定:“互助社决定每天工资的标准,不应比普通的工资高,并要按照各地实际情形及分别农忙与平时来决定。”“决定工资要开社员大会,每工工资多少,由大多数社员意见决定。对于不能做农事主要劳动的妇女、儿童等社员工资如何,社员大会可单独决定(一般可较低些)”。“互助社还应调剂耕牛、农具。牛工可以抵人工,每个牛工抵二个或三个人工,由牛好坏和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工资可以每一月结束一次,或农忙将到时或过后结束一次”。组织劳动互助社可以更合理地运用劳动力,同时,广泛开展劳动竞赛这样的集体劳动,提高了群众的劳动热情和工作兴趣。

大力发展工商业与贸易

主力红军到达陕北前,有些地方的苏维埃政府和游击队存在没收商人货物,还有借口实行戒严,禁止与白区商人的贸易往来的情况,导致商品流通阻塞,使根据地经济更加困难,这种自我封锁的政策亟待改变。特别是民族资产阶级政治态度逐渐变化,有着抗日的倾向,必须实行正确的工商业政策,保护苏区内外商人的自由经商,以发展苏区国民经济,争取和团结民族资产阶级。

瓦窑堡会议前后,中共中央适时调整了包括工商业政策在内的多项经济政策。1935年11月25日,西北办事处颁布《关于发展苏区工商业的布告》。布告宣布:第一,把一切工商业的捐税都完全取消,甚至连“关税、营业税等均一概免收”;第二,苏区的大小商人有充分的营业自由,“白区的大小商人也可以自由地到苏区来营业”;第三,除粮食及军用品外,苏区的出产品均可自由输出;第四,允许苏区内外正当的大小资本家投资各种工业。瓦窑堡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对工商业政策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要“用比较过去宽大的政策对待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在双方有利的条件下,欢迎他们到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投资,开设工厂与商店,保护他们生命财产之安全,尽可能地减低租税条件,以发展中国的经济。在红军占领的地方,保护一切对反日反卖国贼运动有利益的工商业”。1935年11月下旬成立贸易总局,由中共中央国民经济部领导,在各地设立分局和办事处,发展对外贸易。当时从事商贸的交通线,一是东出绥德、清涧,一是南出延安、交道(富县)、洛川。因此,在贸易总局之下设一支局于绥德,设一分局于洛川,作为采购货物的转运站。

积极鼓励发展合作社事业。为解决机关供给问题,中央来到吴起镇时就成立了机关人员合作社。1935年11月,西北办事处中央国民经济部发布《发展合作社大纲》和《消费合作社标准章程》,强调为了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就必须“要提高苏区各种生产,扩大对内对外贸易,彻底改善工农生活,保障红军战争的需要。这些任务的完成,合作社是适当的武器之一”。同时明确了消费合作社的性质、任务;提出了合作社的组织原则、组织系统,重点从政治动员、组织突击队和宣传队、宣传资料、发展方式等四个方面对工农群众了解合作社开办的意义和必要性进行宣传和指导;具体规定了消费合作社的红利分配的标准;成立了合作指导委员会,并号召大力发展合作社。1936年1月,西北办事处中央国民经济部在各级部长联席会议上,围绕合作社组建工作展开研讨,要求各县大力发展合作社组织。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各县先后建立了区分社、乡支社,形成县、区、乡三级合作社网络。在敌人对苏区的经济封锁下,合作社吸收了群众的土产品,供给人民的必需品,真正起了便利人民交换和冲破敌人经济封锁的作用,得到了人民的拥护。

中央红军到达前,西北根据地的工业发展相对落后,“战前根本谈不到工业,一半以上县份的人民不懂纺织,除粮食、羊毛外,其他一切日用品所需,从棉布到针线,甚至吃饭的碗,均靠外来。”1935年10月,西北办事处随即采取措施,据负责此项工作的国民经济部部长毛泽民的报告,三个月就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恢复了当时全国仅有的延长石油矿生产,产油量在短期内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超过了国民党任何时代的平均生产额”;二是创办中央造纸厂,且量质齐升;三是整顿煤炭生产,“不仅充分供给了各工厂、机关,并满足了群众的需要”;四是培育纺织人才并筹建纺织厂;五是激励工人生产热情,发展军事工业,逐渐建立小规模的军事修械厂;六是鼓励发展手工业,成立生产合作社,激起了群众发展手工业的热忱。尤其是延长石油生产对根据地意义重大,不仅满足自给,还有出口盈余,从国统区换回电信器材、西药等急需物资。

重建财政与金融体系

为切实减轻民众负担,西北办事处废除了所有苛捐杂税,财政收支失衡状况持续存在。1935年11月16日,西北办事处发布第1号训令,由时任财政部部长林伯渠主导,旨在建立统一、规范的财政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财政制度:首先明确了初到西北后的财政来源沿用长征途中的老办法,主要来自“夺取敌人资财与对剥削阶级的没收与征发”;确立预决算制度,对财政收支进行计划管理;强调统一财政,改变此前各自为政的状态,由财政部对收支实行统一领导;提出在合适的时机开征土地税,为建立稳定收入来源做准备。

为落实该训令,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细则。1935年11月颁布了《没收暂行条例》,确立了没收工作的执行细则。11月下旬,形成《暂行金库条例》《暂行金库会计出纳细则》,初步确立了苏区的金库制度,随后成立中央国库。12月,制定了《各级财政部组织纲要》,要求“财政部在中央隶属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设部长一人,省县区市在执行委员会下称县区市财政部,省县设部长、副部长各一人,区市设部长一人”。12月10日,颁布《财政部暂行会计出纳规则》,统一苏区的会计出纳手续。1936年6月1日,中央财政部制定颁布了《暂行会计条例》,对收支款程序、预算及计算、账簿及登记、报告之编制均作出详细规定。1936年8月25日颁布的《关于建立地方财政的指示》,提出地方财政“在自给的原则下”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系,遵循“量入为出”原则。

长征路上被称为“扁担银行”的国家银行,经过长征大部分文件资料已焚毁或遗失,到瓦窑堡时仅余两担金子及少量资料,金融体系亟须重建。1935年11月下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改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同时,陕北省政府决定撤销陕甘晋银行,并入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林伯渠兼任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行长,曹菊如任副行长。

为缓解财政压力,发行苏维埃货币成为重要的应对举措之一。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开展了苏区货币发行及流通的统一工作,明确货币发行量必须与市场需求挂钩,保持币值稳定。恰在1935年11月4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废除银本位,推行不兑现“法币”政策,此举导致国际银价飞涨,根据地内的白银面临巨大的外流压力。国家银行西北分行为了防止白银外流,收回银币,发行包括1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等面额的“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币”,涵盖主币与辅币,总额100万元左右,结束了此前各根据地分散发行货币的局面。

国家银行西北分行随中央领导机关于1936年7月间西迁保安,受制于实际财政开支困难的情况,不得不增加发行票币,市场上流通的苏币越来越多,保安市场物价日趋上涨。为稳定物价、防止通货膨胀,西北办事处实行了将商业贸易、合作社、苏票三者紧密绑定的“三位一体”金融模式,坚定执行“物资本位”的货币政策。1936年7月3日,西北办事处签署发布《关于发展志丹市镇贸易的布告》规定,在志丹市恢复从前逢五逢十的集市,并由苏维埃政府帮助设立消费合作社,与志丹市机关消费合作社,经常出卖食盐、布匹等群众日用必需品。布告要求:“各区责成各区苏政府,立即帮助群众设立区消费合作社,分销食盐、布匹等,大批供给群众。”“责成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西北分行,设立营业部,批发食盐、布匹等大宗货物,以供给各个合作社”,“责成粮食部,组织设立调剂局农业品收买处,凡工农群众要出卖的生产品,如粮食、豆、羊毛、羊皮等,都可随时拿到市面上来出卖,如卖不出去的,都由收买处一齐收买”。布告宣布:“自布告出示这一天起,一切买卖都只准使用苏票,严禁白票(法币)在市面流通。大家公买公卖,也不得故意抬高市价。”

1936年春,陕北各县成立支库,陕甘省成立分库,均委托银行代管金库。1936年7月,西北办事处财政部制定了更完善的《现行金库条例》,明确规定金库由国家银行代理,并细化了相关责任与权限。为配合苏区春耕运动的开展,西北办事处责令国家银行西北分行给农民发放贷款,并规定“利息至多不能够超过五厘”。苏维埃银行为促进外贸,设法筹集白区钞票,为出境者随时兑换提供便利,而且“为着发动商人输出苏区农产品与运输食盐出口,银行可给予低利贷款”。西北分行当年放出了数十万贷款,通过低息贷款支持农商,增加市场对货币的需求。

红军长征落脚陕北早期一年多的经济建设,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西北革命根据地。在西北办事处的组织领导下,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全面推进。农业方面不断调整完善土地政策,削弱封建剥削,开展春耕和秋收运动提高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开荒拓土,推广农业生产技术和工具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倡导发展商贸,保护贸易自由的同时,加强对贸易的管理,更有计划地管理进出口贸易,防止囤积居奇等现象;在工业方面制定建设方针,鼓励多种工业发展;财政上制定精简节约的方针政策,完善组织设置,重建货币金融,建立各项具体制度。根据地经济建设工作依循规划,稳步铺展,有序推进。虽然经济政策带有一定的战时过渡特征,然而通过政策松绑、金融统一和贸易互通,在极度困难中稳住了红色经济基本盘。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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