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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人大立法版 2021-01-19)
李青武
银保监会日前起草、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涉及修改法律条文数量共计12条。如何评价《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应探究我国保险业外资开放背景下的立法理念。
首先,坚定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外商投资法》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在外资保险公司设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体现外商投资法规定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其次,坚持内外资一致。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国家对内资和外资的监督管理,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从国籍角度看,外商投资的保险公司属于中国的保险公司,是中国公司法人,应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外商投资法》第4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但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比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此还没有作出进一步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6个方面的申请材料,而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应提交11个方面的申请材料。同时,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新设立保险公司的发起人或认股人之一必须是保险公司,但《征求意见稿》第3条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再次,遵循我国金融领域对外资开放的目的。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为22.4万亿元,较2020年初增加1.9万亿元。尽管我国保险业积累了如此巨大的财富,但在涉及国计民生方面的风险分散问题,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例如巨灾风险方面,虽然有公司开发了地震保险,但险种保险金额低,且对迫切需要的洪灾险迟迟没有落地。因此,我国当下金融领域对外资保险开放,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我国保险行业专业技术落后引发的粗放经营问题、分散国计民生风险的险种不足及其保障程度低问题。但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看,其立法原则、精神等还需提高。例如,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时,应当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经营行为:“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这与当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并不吻合。
最后,要遵循“抑恶扬善”原则。“资本”本身无善恶之别,但由于制度诱导和监管乏力,会导致资本被滥用。比如有的国家立法禁止保险业暴利,甚至规定特定险种的利润超过一定比例时,超过部分要退还给投保人,或折抵下一期保费;有的国家规定,保险赔付额在保费收入总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70%;同时,辅之以严苛的保险违法责任。但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这不仅导致外资保险公司在其国内的合规性经营文化在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后没有被发扬,反而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7万亿元,同比增长7.2%;赔款与给付支出9989亿元,同比增长6.1%。根据该数字测算,保险责任支出数额仅占保费收入总额的26.997%。因此,如果我们继续维持这种现状,那么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后,是否还会倒逼我国保险业专业竞争水平提升、专业化程度提高,值得思考。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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