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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黄勇) 严守法律红线 规制垄断行为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5日 编辑: 刘璇

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2021年3月2日

黄勇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共新收民事二审垄断纠纷案件30例,“砖瓦协会”垄断案无疑是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之一。该案中,横向垄断协议的参与、实施者起诉垄断协议的其他参与和实施者,涉及到“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诉请的经济损失”这一特殊法律问题。

此前,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件中,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也曾经引发讨论。而本案涉及到的横向垄断协议参与和实施者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与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竞争损害理论存在显著差异,具有进行澄清的必要性。“砖瓦协会”垄断民事诉讼案也是反垄断法》施近13年来,首个对上述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的终审判决。

具有竞争关系的竞争者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是竞争对手之间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协调一致,进而消除彼此之间竞争的行为,学理普遍一致认为这类行为是对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最直接、损害最大的一类行为。而其中,串谋定价、分割市场和本案涉及到的联合限制产量的垄断协议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尤其严重,因此它们在全球范围内都被称作“核心卡特尔”,受到全球100多个反垄断司法辖区最为严厉的规制,如全球首部反垄断成文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规定,实施横向垄断协议的个人,除了要受到高额罚款,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面临巨额赔偿。

2013年,原四川省工商局已经对“砖瓦协会”垄断案的各个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处罚决定书,宜宾市砖瓦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单位达成的《暂行管理办法》,约定部分企业停产,从而控制宜宾砖瓦市场砖的生产数量,控制停产会员单位直接退出宜宾市砖瓦市场的行为,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破坏了宜宾砖瓦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砖瓦协会”垄断民事诉讼案中,一审原告张某某按照《暂行管理办法》停产,并在一段时间内收到了停产“补助”,该补助被终止也是张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因。事实上,本案中张某某并未主动恢复参与市场竞争,所谓“垄断损失”,实质上对瓜分因垄断行为产生的违法利益的诉求,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不应属于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救济的对象。

“砖瓦协会”垄断民事诉讼案的判决结果,也符合国际上反垄断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共识。例如,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也曾在类似的案件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垄断利益的获得者无权请求其他参与者赔偿,并认为即便参与者起有权请求赔偿,范围也仅应当局限在其背离垄断协议、回归市场竞争后,因受到其他参与者打击报复等垄断侵害这一狭窄的范围。

最高院在判决书中的专业分析和深刻论述,既解决了“砖瓦协会”垄断案这一个案,也将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和积极的社会效果。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来看,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时期,往往也是垄断协议发生频率最高的阶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将“强化反垄断”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重点任务,今后企业在生产、经营特别是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发生交往的过程当中,应把反垄断合规的重要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时刻牢记参与和实施垄断协议不仅将面临反垄断执法的制裁,还将面临垄断协议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提起的赔偿诉讼。不慎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应当主动背离垄断协议、恢复参与市场竞争,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严守行为底线和法律红线,努力通过竞争和创新增强自身竞争力,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步健康发展。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竞争法中心主任)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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