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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周念利)中国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机遇与挑战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9日 编辑: liyuqing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南海圆桌派 2021-11-18)    

近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院周念利教授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南海之声》节目专访,解答了中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相关问题。  

数字经济这个词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成熟以及经济社会数字化程度不断提升,数字经济的内涵和范畴在早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借助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万物互联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  

但时至今日,国际上仍未确定数字经济这一术语的统一定义。如今数字经济、数字技术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也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由于各国政策诉求和寻求规则制定主导权的想法不同,志同道合的国家之间正在加速形成制度联盟。本月初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  

为什么中国在这个时候选择加入?在数字经济贸易规则制定上是否存在大国博弈的情况?就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我院周念利教授。  

目前国际上对数字贸易的内涵和范围都没有统一的界定,中国和其他国家在内涵和外延上的定义有哪些不同  

周念利教授:尽管数字贸易现在备受关注,但是究竟什么是数字贸易,对于数字贸易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各界确实没有形成共识。目前主要有两类代表性的观点,一个是对数字贸易进行宽口径的界定,以贸易的订购环节是否可数字化作为判断标准,如果能通过数字化方式订购,那么可以称为数字贸易,这就意味着通过数字化方式订购的货物能被算为数字贸易;另一类是窄口径的界定,以国际贸易的交付环节是否可数字化作为判断标准,如果以此为判断标准,作为贸易标的的就只能是可数字化交付的产品和服务,那么货物显然是不可以以数字化交付的,简单来说,窄口径界定的数字贸易就是“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目前来看,关于数字贸易究竟应该以窄口径界定还是宽口径界定,在国内也尚未形成共识,基本上一致的意见是,数字贸易作窄口径还是宽口径理解取决于是什么样的情境,譬如说参与国际相关的谈判,制定相关的贸易规则,那么考虑宽口径界定的可能更好些,更容易实现利益的匹配,谈判有可能取得更好效果,如果是在国内谈到数字贸易的发展规划,那么窄口径的数字贸易会更好。  

现在世界各国纷纷加码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究竟数字贸易对于全球贸易以及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复苏有多重要?  

周念利教授:数字贸易已经成为了全球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全球贸易在经历传统贸易、价值链贸易后已经步入到数字贸易的一个新时代,窄口径的数字贸易,即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目前是发展数字贸易的一个重点内容,事实上,随着通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贸易发展可谓突飞猛进。目前数字贸易在全球服务贸易占比上大体是其一半,预计占比随着技术发展还会不断提升,疫情的爆发也成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个加速剂或催化剂。数字经济贸易的发展已成为后疫情时代推动全球经济复苏的一个关键力量,这是因为,一方面,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融合、叠加、发展,催生了贸易领域众多的新业态和新模式,成为了推动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源泉,另一方面,数字贸易通过数据流动,知识技术共享推动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也提高了生产效率。所以总体来讲,数字贸易对于经济增长以及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复苏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中国数字贸易规模在世界数字贸易中处于什么样的水平?  

周念利教授:我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数字贸易大国,无论是从数字贸易的规模还是数字贸易的增速来看,我国都是排在世界前列的。数据上看,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口径,我国2020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已达到2977亿美元,约占我国服务贸易的近45%。  

围绕数字贸易治理以及相关政策的诉求,中国、美国、欧盟等国际和地区都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大国博弈的情况?  

周念利教授:数字贸易的治理中,的确存在大国博弈的情景,这是因为各个国家在支撑数字贸易发展的产业基础、人文背景、制度理念等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所以导致在数字贸易治理的关键问题上各国之间的差异很大,有时甚至存在尖锐的矛盾。概括而言,目前全球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声音或理念。一是美国,美国的治理理念是强调推动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提升数字贸易的自由化水平;第二是欧盟,欧盟主要站在道义的制高点上,强调要保护个人隐私,强调平台责任,在货物贸易领域主张文化例外的原则;第三是中国,中国强调尊重各国的互联网主权、数据主权,强调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可控;第四是新加坡,新加坡虽是小国,但在数字贸易治理方面独具特色,强调提升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鼓励数字技术创新和研发,同时注重数字贸易领域的中小企业合作。总的来说,四种理念各有侧重,但也存在交叉重叠,在某些方面还会互有补充。   

中国为什么选择这时候申请加入DEPA?   

周念利教授:DEPA是新加坡主导缔结的,体现了新加坡在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治理的理念和诉求,在DEPA框架下,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规格是比较先进、进步的,中国申请加入DEPA是希望自己更好地、更密切地与世界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相对接,中国不仅申请加入DEPA,还申请加入CPTPP,都是基于这个目标,希望中国能向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看齐,与这些规则相对接,这也有助于我国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走向深入。同时加入DEPA也有助于我国扩大在亚太数字贸易治理中的话语权。  

加入DEPA将给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周念利教授:DEPA内容十分丰富,包括16个模块。加入DEPA对我国而言确实是机遇与挑战并存。首先,DEPA旨在提升商业和数字贸易的便利化水平,有许多详细的规则,要求成员方之间在数字贸易文件管理系统电子发票系统、电子支付系统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加强三大系统的互操作性,DEPA还注重个人数据保护、个人认证来尝试为数字贸易的发展打造一个互联互通的环境,这样一种情形下,中国加入DEPA,有利于提升我国和其他成员方开展数字化贸易的便利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发展,这是一个很好的机遇。第二,DEPA注重成员方之间在关乎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兴技术和一些相关领域开展合作,包括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竞争政策等,DEPA成员方注重研发创新和抱团发展。目前来看,相关规则还是劝诱性质,不太具有强制力,中国接受这些规则的难度不大,中国加入DEPA有助于促进我国在数字领域新兴技术和相关领域研发的发展。第三,DEPA成员方在数字经济领域缺乏大的科技企业,因此DEPA比较注重培养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在贸易和投资方面尽可能多开展合作,以增强中小企业话语权,中国加入DEPA有助于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在 数字贸易和投资方面更好的对外合作,以上是加入DEPA给我国带来的三个方面的机遇。  

但是也存在一些挑战,譬如说,数据传出的永久免关税、促进数据跨境流动的自由化规则、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的规则,还包括成员方在数据产品给与非歧视性待遇规则,这些确实会给我国带来一些挑战,如在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上如何平衡数据安全和数据流动便利化水平,数据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也会给我国在市场开放方面带来一些开放的压力。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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