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1年第45期)
左海聪
《见证中国“入世”20年》系列报道之六
接轨世贸组织法,引领世贸组织法
2021年,是一个颇具历史节点意义的年份。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
20年前的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大家庭第143个成员。从此,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时期,世界经济全球化踏上了新的征程。
“入世”20年来,中国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总量由“入世”前的第八跃居世界第二,货物进出口额由“入世”前的世界第六一举登上榜首。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货物贸易国与最大外资流入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年均贡献率接近30%。“入世”20年中国的发展成就证明,世界经济离不开中国,中国发展也离不开世界。
“入世”20年来,通过履行WTO义务,中国将入世成功转化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推动力。中国依据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清理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数千件,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大幅降至7.5%以下。在完善国内法治建设同时,还积极推动WTO法治建设,促进国际法治发展,推动WTO达成《贸易便利化协定》《服务国内规制》等多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谈判的成果,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担当,展现了在WTO“说上话办成事”的实力。
面对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家主席习近平11月4日在出席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时指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中国支持世界贸易组织改革朝着正确方向发展,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包容性发展,支持发展中成员合法权益。中国将以积极开放态度参与数字经济、贸易和环境、产业补贴、国有企业等议题谈判,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国际规则制定的主渠道地位,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中国正以更大力度、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为共建创新包容的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力量。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入世”20周年,在中国“入世”20年之际,本刊编辑部联合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特别邀请部分中国“入世”的亲历者、见证者和实践者,回首中国“复关”“入世”的艰难谈判历程,走进惊心动魄的世贸纠纷裁判现场,畅谈我国涉外法治领域20年发生的变化和成就,展望世贸组织改革的美好愿景,向党的百年华诞献上厚礼。
“入世”20年间,中国涉外经济法快速演进,发生了巨大改变。以世贸组织法为参照,这20年,是中国涉外经济法吸收消化、融入、扩展和影响世贸组织法的过程。
“入世”前后的修法和政策应对:接轨世贸组织法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逐步建立。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前后,我国制定、修改或废除了大量涉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例如,我国先后修改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涉外经济基本法律,并单独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和《货物进出口条例》等行政法规。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研究和推出应对“入世”的各项政策。
2000年下半年,原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北京召开WTO研讨会,邀请国内学者就“入世”的法律对策进行讨论。在会上,我宣读了余劲松教授与我合撰的报告“关于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若干分析”。该报告后来提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提供了一定的学理依据。2000年冬天,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法司委托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草案)提出修改建议,我撰写提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条例》(草案)的建议”的研究报告。据条法司的反馈意见,这两份报告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2001年,受条法司的委托,余劲松教授与我共同撰写了“关于《执行〈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条例》的咨询报告”,有关建议获得采纳。
2003年,商务部条法司邀请国内部分学者到小汤山讨论对外贸易法的修订问题。时任条法司处长赵宏女士主持讨论会,会议代表逐条讨论修订建议稿。会议讨论很有成效。我就若干条款的修订发表了意见。2004年1月,我将我的发言整理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应考虑的几个问题》的研究报告,并提交给时任民建中央副主席、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路明先生,后来路明先生告知我,报告中的一些意见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采纳。
我于2002年7月13日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对处理世贸组织法律事务的思考》一文,对我国如何运用世贸组织的谈判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提出应对建议。2002年8月14日,我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WTO判例法研究”负责人撰写的《我国参与处理WTO法律事务的对策》,也作为成果要报(第9期,总第221期)上报有关部门。
总起来说,这段时间,我国世贸组织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就是修法以保证我国法律与世贸组织法的一致性,同时结合世贸组织规则探讨各种法律对策。
“入世”之后的修法和政策应对:融合与扩展
入世之后,中国的外贸和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商务部条法司官员和专业律师在WTO中的诉讼能力迅速提高,商务部的贸易救济业务快速走向成熟,我国也开始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这一阶段,一些复杂案件的处理、贸易救济法规的修订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成为重要的法律事务。
作为学者,我也参与了出版物案、电子支付案、美国双反案(DS379)等案件的研讨,为条法司干部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参考建议。美国双反案上诉机构报告出来后,时任条法司司长李成刚先生在商务部主持了一次讨论会,就我国诉讼团队在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上取得的胜利进行了介绍和阐述。整个讨论会洋溢着喜悦。
2013年至2014年,应商务部贸易救济局的委托,我带领团队完成了“《反补贴条例》修订问题研究”应对项目。我们结合WTO和欧美主要国家的反补贴规则和判例,对我国《反补贴条例》进行了对比分析和理论研究,提出了一个完整的《反补贴条例》修订建议稿,并进行了逐条说明。研究报告对商务部起草《反补贴条例》修订案文起到了一定的参考作用。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受商务部条法司的委托,我带领课题组完成了“主要自贸区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和趋势”应对项目。项目期间,适逢我国与日本及韩国进行自由贸易区谈判,项目组为谈判及时提供对策建议和文本翻译,对谈判提供了重要支持。商务部条法司专门致函南开大学表示感谢。
这一时期,我国的外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与世贸规则不符的措施,尽管这些不符措施都只是零星的,并具有偶发性。经过在世贸组织中的被诉或政策审议活动,我国在确认后都认真进行了调整,进而丰富了我国诚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实践。由于多哈回合陷入僵局,我国适时实施了自由贸易区战略,通过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提高与缔约国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并尝试创设新的国际经济规则。这些自由化义务和相应的规则既是对世贸协定的补充,也是对世贸协定的支持。
“入世”20年前后的修法和政策应对:支持和引领
自2013年开始到目前,中国对世贸组织一直予以支持和维护,成为主要的参与方,而且在国际经济治理中逐渐发挥引领作用。而作为世贸组织主要构建者的美国却做出了明显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以及减损世贸组织权威的行为。美国对华实行有原则的现实主义,对华贸易政策转向对等和公平,并发起了对华贸易战。在此背景下,中国一方面坚定维护世贸组织体系,对美国的贸易限制措施采取对等报复,另一方面,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仍然坚持自由贸易和扩大开放的原则。
2014年至2019年,我带领课题组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就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汇率制度改革提出了建议。2016年2月,我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协力提高制度性话语权》一文,对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进行界定,并认为,以“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标志,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领域开始进入引领话语的时代。
2019年至2021年,我三次参加中国法学会立法专家咨询会,就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制定提供专家意见。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上,我主要围绕投资保护、投资管理与国际条约的衔接等问题提出建议;在出口管制法的制定上,我就立法宗旨、对等报复等问题提出了个人看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制定上,就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目标、税收体制、社会信用体系等问题提出建议。从这些立法活动来看,我国通过外商投资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国际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通过出口管制法的制定和实施,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这三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综合国力持续提升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体现。
2020年8月,我带领研究团队完成了某部委的委托课题“建立健全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研究”,提交23万字的研究报告。该研究报告对于我国政府制定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具有参考价值。
纵观国际经济规则和国内涉外经济规则的相互影响历史,随着一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其国内涉外经济法的外溢效果也日益明显。展望未来,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将继续坚持世贸组织的自由、公平、非歧视、透明原则,也会坚持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推进,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的成功实践会不断地通过立法固定下来,中国的涉外经济法也将对世贸组织法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并产生引领效果。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二级教授、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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