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 题:以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为抓手推动高水平开放——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
新华社记者谢希瑶、潘洁
商务部日前发布《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标志着我国首次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此次发布两份清单,有哪些考虑和意义?记者采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
主动对标 履行承诺
首先,什么是跨境服务贸易及其负面清单?
世界贸易组织界定的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
崔凡介绍,其中“商业存在”是指通过在服务业领域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向我国提供服务,属于境内交易,原则上不纳入国际收支统计。而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从服务被提供成员方的角度看,均涉及非居民向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属于跨境服务贸易。
因此,这次公布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出对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提供服务的特别管理措施。
为何要在全国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今后进一步扩大跨境服务贸易开放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工具。”崔凡说。
他说,我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早是在外商投资领域。2017年我国以负面清单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首次提出全国范围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际上涵盖了商业存在服务贸易的开放,但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仍然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的。以自主开放方式,建立和完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助于我国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制度型开放。
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是我国第一个作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承诺的自贸协定。另外,在目前已经完成的中国与新加坡进一步升级自贸协定谈判中,中方也已使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来作出开放承诺。值得一提的是,我国作为创始成员签署并于2022年1月生效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明确规定包括中国在内的部分成员将在协定生效六年后以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承诺服务贸易的开放,其影响更为全面和深远。
“按照我国的RCEP承诺,要在2027年底以前,最多还有不到四年时间就需要建立起基于负面清单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崔凡说。
先行先试 引领改革
那么,我国实施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有哪些开放内容?
在这次发布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全国版有71个条目,自贸试验区版有68个条目。
崔凡注意到,相比全国版,自贸试验区版中允许境外个人申请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放开了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经营主体以及境外个人不得从事报关业务的限制;允许境外个人申请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注册或者备案。
此外,在另外5个条目上,自贸试验区的开放程度将高于全国其他地区,例如取消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原则上需要具有中国国籍的限制;取消了从事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人员原则上需要具有中国国籍的限制;放开限制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就业的境外个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或期货账户;取消了境外个人不得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等四项资格考试的限制;将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主创人员中中方人员的比例要求由不得少于1/3降低到不得少于1/4。
“改革开放先行先试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功能。相对全国其他地区,自贸试验区对跨境服务贸易更大幅度的开放在一定程度上是今后全国进一步开放跨境服务贸易的风向标。”崔凡说。
自主开放 不断完善
“无论是针对跨境服务贸易还是跨境投资,世界各国明确公布作为自主开放管理工具的负面清单的情况并不多见。”崔凡说,我国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和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客观需要产生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崔凡看来,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得以发布意义非凡。与此同时,在推动跨境服务贸易更高水平开放的同时,相关的管理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他认为,作为自主开放工具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需要与我国签订的各类对外经贸协定特别是自贸协定中的负面清单相衔接,为我国的自贸谈判提供试点经验;应该与我国的其他负面清单相衔接,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要分工明晰并相互配合。
“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可能将有越来越多的服务提供者不在境内设立商业存在,特别是跨境交付的服务贸易,正是当前服务贸易发展最快的模式。”崔凡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服务质量,这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他还提到,在对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情况下,对于伴随着跨境服务贸易形成的数据、技术、人员、资金的跨境流动,应该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与便利化措施,从而保障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措施能够有效落实,相关业务开展能够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