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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报》:(李俊)“召”令市场公平竞争 “回”报消费生产两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20年专家谈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编辑:

(来源:《中国质量报》 2024-11-28)

编者按:2004年3月12日,原质检总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式建立。20年来,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已成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取得了显著成效。

20年砥砺前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茁壮成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召回范围不断扩大,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20年风雨同舟,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用日益彰显,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通过改进共性的设计和制造问题,不断推动企业实现质量提升。

值此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20年之际,《中国质量报》采访相关专家,畅谈20年发展历程、总结20年发展成就、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并推出专题报道以飨读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

——不断加强法制体系建设 让缺陷产品召回更有力

“缺陷产品召回是当今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对发现的已进入流通使用领域的批量性缺陷产品,通过生产经营者召回该产品并进行维修、更换等以消除产品缺陷,进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谈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市场监管研究院执行院长、法学院教授李俊告诉《中国质量报》记者,越来越多工业产品更好地满足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求,但也带来了更多产品危害风险,应通过有效的产品安全监管,控制产品安全危害的大规模发生或者危害的扩大。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预防、控制产品安全危害发生和扩大的重要制度设计。经评估认为产品存在普遍性缺陷时,经营者应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采取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产品缺陷,以防止出现大规模产品安全危害。如果产品存在普遍性缺陷而经营者未主动召回,则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者召回该缺陷产品。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质上是通过召回和缺陷消除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大规模产品危害的发生,以更好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经营者更早、更及时关注缺陷产品带来的安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产品缺陷、完善产品质量管理,预防大规模产品安全危害发生给经营者带来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严厉法律责任,倒逼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李俊说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制造业大国,中国产品行销全球,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等我国产品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发挥了有效保障、支撑作用,是重要原因之一。”李俊认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20年,呈现出三大特点:

缺陷产品召回的范围不断扩大。缺陷产品召回已从早期的汽车产品逐步扩大到食品药品,包括儿童玩具等在内的消费品,乃至特种设备等特殊工业产品,体现出缺陷产品召回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逐步成为我国预防、控制产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这对于推进我国产品安全监管制度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制保障不断强化。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一部行政规章,2012年就上升为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提高了立法层级;2007年制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后,2019年又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将缺陷产品召回扩大到全部消费品领域;近年来一些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民法典等制修订时,已将缺陷产品召回内容纳入其中。法律适用范围的扩大及立法层级的提高,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健全完善与稳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缺陷产品召回得到越来越多的正向认同。近年来,随着缺陷产品召回的实施及该制度相关知识的普及,社会大众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早期的“召回就是产品质量差”“召回就是产品不安全”的传统认识,正逐步走向“召回是现代社会产品安全管理的常规措施”“召回是经营者对产品安全负责任的体现”等。这种认识的转变,既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的主动性,以此建立负责任品牌形象以赢得社会大众认可,也有利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时得到广大消费者配合,促使该制度更好发挥保障产品安全作用。

法律法规完善的历程,也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家庭”不断扩大的过程。同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从召回制度相对比较完善的汽车行业开始的,然后逐步扩展到消费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需要完善的法制保障。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制保障在不断强化,但仍有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如产品质量法还没有缺陷产品召回的统一规定,这不利于从整体上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制体系。”李俊说

李俊感到高兴的是,市场监管总局去年10月公布的产品质量法(征求意见稿)对该问题作了回应。“该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经营者产品质量义务中,不仅将缺陷产品召回作为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规定(见第17条),还在第三章产品质量监督中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调查(见第39条)、缺陷产品召回(见第40条)相关内容,为在产品安全监管领域全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确立了法律依据。此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其他制度的支撑,如经营者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重要产品安全追溯制度、违反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行政责任,以及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产品质量法(征求意见稿)也都加入了较多创新性制度规定,希望在后续的立法进程中,这些能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李俊说

附原文链接:

https://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24-11/28/content_90798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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