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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印书记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贯彻落实研讨会并做主旨报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6月03日 编辑: 王峥

校新闻网讯(党校办供稿)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6月1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社等主办《学位法》贯彻落实研讨会,会议主题为“学位法实施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主要议题包括学位法的立法过程及主要精神、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授予工作、学位法实施后的学位质量保障、学位法实施后的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成果形式与评价标准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栾宗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王大泉、西北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张炜等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和做专题报告,《学位与研究生》杂志社社长周文辉主持。黄宝印书记应邀出席并做主旨报告。

黄宝印在报告中指出,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并从2025年1月1日施行,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的一件大事。自己作为长期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一份子,倍感激动。《学位条例》作为我国最早一部教育法律,历经近45年,在我国学位与研究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学位法》的通过实属来之不易,其内涵丰富而深刻,意义重大,宣传解读培训非常必要。《学位法》对于我国立足新时代加快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促进从研究生教育大国迈向强国具有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也标志着中国学位制度走向成熟,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黄宝印谈到,《学位法》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定是重大突破和显著亮点。《学位法》相比较《学位条例》有很多的重大突破和制度创新,其中最突出的一个方面,就是对于专业学位教育地位的鲜明确立和系列规定。如《学位法》第一条更加完善、更加全面,“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规范” “保护”“保障”“培养”“建设”“服务”等关键词语,更具时代性和战略指向。特别是关于学位类型的表述,是重大突破,期待已久。《学位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在法律中明确了专业学位地位,是对专业学位教育三十多来发展成果的充分确认并从制度性进入到法律体系的重大实现,意义深远。同时,分别从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等方面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因此,《学位法》指明了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大方向,也掀开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黄宝印指出,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进入到黄金时期。近些年来,我国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很快,国家有很多重大的政策出台,和《学位法》共同构筑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如《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这些重大政策为我国专业学位规模化发展、制度化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特别是《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就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进行统一安排,大幅增加专业学位类型和博士专业学位类型。新版目录有14个门类,博士专业学位类别36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31个,所有门类下均设置了专业学位,充分体现了坚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两种类型同等地位的国家意志和坚持两类学位同等重要的战略指向,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随着当前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展开,特别是新质生产力如火如荼的强劲发展,为高层次应用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应用场景,也提出了迫切需求。可以说,《学位法》是中国特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30多年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体现,也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更加完善更加定型。

黄宝印强调,要着力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专业学位的法律基础和政策安排已经到位,但按照专业学位特点和规律加强系列改革的任务还很艰巨。由于专业学位教育规律的特殊性,必须要按照分类优化培养方案、分类加强教材建设、分类健全培养机制、分类推进学位论文评价改革、分类建设导师队伍等方面要求,扎扎实实做好各方面具体工作,要紧扣“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专业实践训练”“实践成果答辩”“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行业产业导师”等核心要求,不断加强体系化建设、基础性建设、制度性建设,切实保证专业学位教育特点、保证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切实培养“具备扎实系统专业基础、较强实践能力、较高职业素养的实践创新型人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学位法》要求,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直面问题和不足,下大力气深化改革,服务实际需求,不断提高和保证教育质量。同时,结合自身优势,特色发展、差别化发展,切实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树立中国特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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