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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并落实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学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4日 编辑:

各学院及体育部、学工部、图书馆:

2009-2010-2学期全校教学任务已导入综合教务排课系统,请各学院等教学单位从即日起按下列要求认真审核综合教务系统开课任务书上所列教学任务并予以落实:

一、教学计划执行要求

请对照各年级《培养方案》,认真审核本学期教学任务上所列课程,安排适当的任课教师授课,同时注意以下事宜:

1.严格按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课程、调整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停开或调整学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须填写《本科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批准。

2.认真审核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确保下学期教学任务的正确无误,如确有遗漏,请开课单位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进行更正。

3.教务处已将上学年同期开课选课数据发送至各学院,请学院在安排本期教学任务时参考。

二、安排及录入教学任务要求

1.必修课必须录入班级信息,以便于系统预置课程。

2.学院在合教学班时,尽可能将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安排在同一教学班。

3.学院在确定选修课程课容量时,除考虑本院专业必修人数和选修人外,还要考虑本院所设辅修(含双学位)专业学生选课需求。各年级主要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人数汇总见附件二。

4. “选课限制”栏填写内容要求:

①采用双语教学、全外语教学和面向留学生授课等课程必须在“选课限制”栏中加以注明。

②对授课对象有专业或者年级有特殊限制的课程,需以书面方式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核准后,方可在此栏中注明。

③面向辅修学生单独开班课程,可在此注明提示。

④排课要求等其他内容不宜在此填写。

5.“时间要求”栏:凡需要安排前九周或后九周等授课的课程,请在此加以注明。除毕业班课程外,2学分以上(含)的课程必须按全学期教学周模式排课。

6. “教室要求”栏:50人以上的课堂都选为多媒体教室。如果某课程需使用特殊教室(如听力室、视听室、基础机房、专业机房等),需在特别确认并加以注明,最好注明所需主要设备。

7.课表一旦排定,不得再做更改,希望学院、任课教师给予配合。

8.所有课程先排课后选课,课容量均为理论人数。选课结束后,如选课人数不足30人的跨院系选修课程、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本学院选修课程、选课人数不足10人的小语种选修课程原则上予以停开。

三、关于双语/全外语教学和实验教学

1.采用双语教学、全外语教学的课程,需在1113日之前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双语教学”和“全外语教学”课程申请表》(附件三)并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双语/全外语教学的具体要求请参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非外语类课程外语教学”和“汉外双语教学”管理办法》。

2.为保证下学期实验课程教学的顺利运行,请各院系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本科生培养方案中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教学任务的落实工作。对于下学期开设的专业实验课程,任课教师须填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实验课申请表》(附件四)并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

四、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的有关精神,各学院(系、部)要认真审核、确认本单位教授、副教授本学年为本科生授课情况,对于本学年尚未给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各院系在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时要优先考虑。

五、关于师资信息变更上报及外聘教师上课审批申报工作

1.新进教师首次上课需提供教师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教师号、教师姓名、性别、职称,以便设置教师个人教学帐户;需外聘教师担任本科教学任务时,也应上报上述信息。

2.教师职称和岗位发生变化,需提供变更说明,以便对教师个人信息进行及时维护,保证信息准确无误。

3.与任课教师有关的基础信息应得到人事处的核准或备案。

六、下载、打印教学任务的方法

1.进入“综合教务系统”->“教学计划管理”->“报表”->“开课任务书”。

2.选择学年学期“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 >选择“系所”,然后点击“统计”。

3.打开“WORD”程序,然后点击“输出开课任务书到WORD(合班输出计划课程)”。等机器将程序进行完,保存WORD文档,即为本学期教学任务。

请以学院等教学部门为单位尽快落实教学任务,如有疑问请与教学管理科(诚信楼601室,电话:21812182)联系。

请各学院等教学部门将教学任务务必于1113日前1630关机)录入系统,以便于排课、选课、预定教材等后续工作的开展。


附件一:本科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本科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doc

附件二:各年级部分专业辅修申报人数汇总表各年级部分专业辅修申报人数汇总表.xls

附件三:“全外语教学”和“双语教学”课程申请表“全外语教学”和“双语教学”课程申请表.doc

附件四: 实验课申请表实验课申请表.doc

教务处

20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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