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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苏号朋任民革市委社法委副主任

发布时间: 2013年05月06日 编辑:

苏号朋教授被任命为民革市委社法委副主任

受邀参加《旅游法》高端研讨会

校新闻网讯(统战部、法学院供稿)近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八次主委会议经研究决定,任命我校法学院苏号朋教授为民革北京第十四届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此前,苏号朋教授曾经担任民革北京第十三届委员会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此次继续担任民革市委社法委副主任,是民革市委领导对我校苏号朋教授参政议政工作的充分肯定。

2013425,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了深入理解、领会《旅游法》的立法精神,探讨《旅游法》的适用,201353日《旅游法》高端研讨会在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举行。与会的专家、学者和官员主要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和财经委、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华侨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等。

我校法学院苏号朋教授应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并就“旅游者的权利及其救济”发表了专题讲演。苏号朋认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旅游合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旅游者为了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需要而接受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使用旅游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此种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消费法律关系,旅游者是典型的消费者,应当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消费者权利。《旅游法》专列一章规定“旅游者”,且将旅游者定位为消费者,是对旅游者法律地位的准确认定。虽然旅游者是消费者,但《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的规定并非简单地复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而是以《消法》为依据和基础,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加以补充、完善,并有一定的创新。在旅游者权利救济领域,《旅游法》亦有如下创新之处:第一,规定了旅游者的无理由退货权(《旅游法》第35条);第二,规定了比《消法》倍数更高的惩罚性赔偿(《旅游法》第70条);第三,规定了全方位的对旅游者的救助和保护责任(《旅游法》第82条)。另外,《旅游法》还规定了旅游者的合同任意解除权(《旅游法》第65条)。

法制日报、北京日报、中国旅游报、新京报、第一旅游网等媒体亦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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