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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中的纪律》第六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6日 编辑: 刘璇

 

开篇语:围绕庆祝党的百年华诞,系统学习党史,推动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师生员工从党的百年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深刻领会党的纪律建设在各个时期保证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作用,从而助力学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内控“六位一体”监督体系高质量发展,推动学校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学校纪委对党的纪律建设历史脉络、党和国家监督机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推出“党史中的纪律”栏目。

“党史中的纪律”栏目在学校“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网站持续推送。今天推出第六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党内第一个纪律处分条例

时间 1997年2月27日印发

 

一、制定背景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之前,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中央纪委先后发布了八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纪委又发布了四个关于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教育广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统一执纪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同时,受文件体例的限制,对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运用规则等问题,难以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中央纪委在制定发布单项党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将以前的零散规定加以集中、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历时9年,15易其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最终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1.第一编总则,即第1—5章,包括:指导思想、任务、适用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2.第二编分则,即第6—12章,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3.第三编附则,即第13章,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他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时间 2003年12月31日印发

一、修订背景

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经过近7年试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做到与时俱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

2.在“总则”中将“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

3.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

4.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时间 2015年10月18日印发

 

一、修订背景

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些不适应形势变化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人条例。基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再次修订《条例》,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尊崇党章,细化纪律

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2.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针对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3.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4.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时间 2018年8月26日印发

一、修订的必要性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总则

一是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二是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三是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四是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五是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六是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七是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2.政治纪律

一是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五是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六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七是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3.组织纪律

一是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对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4.廉洁纪律

一是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二是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5.群众纪律

一是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6.工作纪律

主要是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7.生活纪律

主要是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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