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 2025-07-05)
7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蓝庆新教授接受《北京日报》记者采访,围绕“制定统一税收标准 加快自贸区协同发展”发表观点,相关内容发表在《北京日报》京津冀版面。以下为文章内容。
清晨,汽笛声划破薄雾,满载集装箱的巨轮靠泊在天津港。码头上,来自河北曹妃甸的钢材、北京亦庄的高精尖设备,借助“船边直提”模式,以最短1.5小时的效率完成提箱,迅速融入全球供应链。不远处,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建设正酣,三地联合招商团队积极布局生物医药、国际商贸等高端产业;雄安新区自贸试验区新一批货物准备运往天津港……今年以来,三地自贸区协同发展生机勃发。
但也要看到,三地自贸区还存在税收政策不同步、税收分享面临三大挑战等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蓝庆新表示,三地税收政策不同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部分税种适用税率不同。由于京津冀三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等方面天然存在差异,三地在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税种的适用税率上有所不同。例如一家总部位于北京的企业,在天津和河北设有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需要分别应对三地不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税率。税率差异会使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负担,在投资决策时,企业可能会倾向于选择税率较低的地区进行投资和布局。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协调。各地为促进本地区创新发展,此前建立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对创新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部分优惠政策由北京推广至天津、河北前存在较大时间差,这使得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或产业转移时,面临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一致问题,影响了企业在三地的布局和发展。从2024年发布的首批京津冀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成果来看,其中虽有税收协作共治等税收领域的创新成果,但未出台具有突破性的细化税收政策。
蓝庆新建议,第一,从中央层面统筹考虑京津冀区域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区域内统一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等税种的适用税率标准,或者明确一个合理的税率区间供三地选择,避免因税率差异导致企业税收负担不一致,影响区域内的投资和产业布局。例如,可以参考长三角地区的做法,逐步统一部分地方税种的税率,促进区域内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建立京津冀三地税收优惠政策协调机制,由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统一创新认定标准,对各地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整合,确保相关政策在区域内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对于特定区域的优惠政策,应加快研究如何在合适的时间节点推广至自贸试验区全域,尽量缩小政策时间差,使企业在跨区域经营或产业转移时能够公平地享受优惠政策,促进区域间的产业协同发展。
(作者:蓝庆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院长)
附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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