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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走出去”立法工作规划专家座谈会在我校召开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3日 编辑:

校新闻网讯(法学院稿)511,“走出去”立法工作规划专家座谈会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宁远楼729会议室召开。商务部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司李永军处长、商务部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司包益红副处长、商务部政研室王红霞副处长、商务部条法司路焘副处长、对外经贸大学沈四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余劲松教授、对外经贸大学卢进勇教授、北京大学邵景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周忠海教授、商务部研究院李志鹏博士出席了本次座谈会。会议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主持。

“走出去”立法工作规划研究工作是商务部拟于今年开展的重要课题,根据我国“走出去”形势发展需要,借鉴日韩等国在企业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方面的立法成功经验,提出今后几年我国企业“走出去”方面的立法规划,即研究解决立什么法、为什么立法、怎么立法,并最终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工作建议。

会上,商务部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司、条法司、政研室分别就“走出去”立法工作规划的具体背景做了介绍,听取了各位法律专家对我国对外投资、经济合作领域立法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旨在跳出部门利益框架,站在国家利益、国民经济的立场上为“走出去”勾画出一个完善的立法蓝图。

沈四宝教授指出,温家宝总理提出了“对外贸易、吸引外资、走出去是对外开放的基本内容。”目前中国在“对外贸易”这一块立法已经趋于成熟,在《对外贸易法》的基础上,又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配套实施;“请进来”在宪法中就做出了规定,与此同时,三资企业法和三个实施细则、三个实施条例已经构建了一个吸引外资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是我国外貌法律制度的“排头兵”;而只有“走出去”这部分仍然存在着立法空白,大大落后于社会实际的发展。因此加大“走出去”方面的立法工作迫不及待,势在必行。在法律法规框架的构造上,教授认为需要在立法的最高一层制定一部提纲挈领的法律。在法律下设立行政法规和条例,在每一个法规、条例下再由各部门根据实践需要制定部门规章,“一大带多小”。可能的话,“走出去”还可以纳入到宪法的规定当中。教授强调,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跳出部门利益,从宏观上思考,从细节处做起,层层搭建起一个完善的自上而下的法律框架。

余劲松教授认为,首先,投资促进工作不能仅靠一个部门解决。投资与对外经济合作涉及的是多个部门与多个领域。从实际来看,目前涉及“走出去”这块的管理、保护与服务措施各部仍然属于自行其事、各司其职的状态。如果要做一个完善的“走出去“立法规划,一定要站在国家全局、国家整体利益的高度,从整体与宏观上考虑问题,立足点不高便失去了意义。其次,在对外经济活动与交易中,应当尽可能避免同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对外经济合作最主要还是在投资这块。而对外贸易法包括服务贸易法与《服务贸易促进条例》,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与自然人移动同投资是存在着重叠的。教授认为一定要建立专门的项目组,制定详细的规划报告,多听听专家、企业界、政府的意见,同时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参照本国国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走出去”战略,大量推动企业走出去。

邵景春教授谈到了中国目前存在的两个缺陷,现在仍然缺乏投资审批问责制;立法层次较低。其建议可以制定一个关于“走出去“立法规划的框架或者草案,订立课题。在此过程中,需要做的事情是梳理国内政策,法律法规;参照国外做法;同时,由于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要建立内部协调的体系,可以从高屋建瓴的角度搞一个框架纲要,再分析哪一套最具有可行性。

周忠海教授从国际法的层面来思考了立法工作的问题,指出立法的考虑一定要超出国内的法律框架。一定要考虑多边条约、双边条约、技术协定。如果现行的法律同多边条约、双边条约违背,应适用条约的规定。因此制定法律一定要考察法律是否超前。现在在引资和走出去方面都存在着很多双边和多边协定,一定要纳入考虑。教授还提出了“走出去立法的大致内容,包括:投资准入问题。怎样去破除他国的门槛,享受他国的国民待遇;关于投资在国外的运营问题,现在最主要为BIT(双边投资协定),对外投资有合资企业、独资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有技术入股,如何才能保证和落实投资的安全;关于资金退出问题,怎样才能安全撤出资金;税收方面,鼓励补贴与投资,国家施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否双重征税;现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经济问题便涉及安全问题;责任方面,一定要强调监督责任与主管人员责任。

卢进勇教授将各位专家的发言内容大概可以总结为五个超越:超越了时间——不仅要看到现在的需求,还有看到将来的需求;超越了部门——不仅要站在商务部的立场,更是要站在整个国家,全民利益的立场;超越了某个具体法规——我们不意在讨论某个具体法规的具体规定,而是为一整套法规作布局;超越了国别——我们不仅要看到中国国情,还要借鉴他国经验;超越了领域——不仅仅涉及法律,还涉及经济、金融、投资等等。教授认为至始至终立法的核心都只有一个,那就是要从国家利益的角度,站在国民经济的高度去考虑问题。

最后,李志鹏博士谈了自己的思考,认为立法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在监管方面,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要从“前”向“后”逐步发展,特别要注重对事后的扶持以及对境外资产存量的监管;在促进与服务方面,要完善一系列子系统的法规规章,“走出去”需要财政、金融、服务、信息中介等领域的大力支持,同时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很重要;在对“走出去”的保护上,我国保费率太高,一定要注重保护海外风险;在处罚方面,需细化责任,具有可执行性;研究“走出去”的争议解决方法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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