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是众多媒体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年复一年褒贬不一、喋喋不休的争论和唏嘘慨叹,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大学生就业对全社会的影响之深,之广。对于就业形势的分析,必须持冷静和理性的态度;寻求就业难题的破解之策,也必须切合实际,务求实效。
正视不容乐观的现实
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这样的结论源于以下的事实:
1.毕业生人数再创新高。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突破400万大关,达到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增幅达22%。其中,毕业研究生27万人,比上年增加35%;本科毕业生174万人,比上年增加16%;高职高专毕业生212万人,比上年增加26%,毕业生数量连年创出新高,而且总量大、增幅高。
2.社会总体就业形势严峻。据国家发改委资料,2006年全国16岁以上劳动年龄人口增长达到高峰。从需求情况看,如果经济增长和就业弹性保持近年水平,今年可增加就业岗位800万个左右,加上自然减员提供的就业岗位,预计今年城镇可新增就业岗位约1100万个,而劳动力供给将达1400万人。
3.“晴雨表”效应增大。大学生就业与国内经济发展的关联度越来越大,2006年有两大因素不容忽视,一是国家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增大,使得一些基础建设、能源、钢铁、房地产、汽车、建材等行业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一些行业由投资过快增长、结构不合理引发的产能过剩将逐步显现,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将受到遏制,这必将直接或间接影响这些行业及其关联行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二是由于多种因素,人民币升值和金融风险压力增大。人民币升值对纺织、服装、制鞋、玩具、家电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带来不利影响,国内外对下一步人民币汇率的走向仍心存疑虑,对今后的预期还不稳定。如这些用人出口不畅,则其用人将受到影响。
4.世界贸易摩擦波及就业。尽管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势头强劲,但一系列信号表明:中国外部贸易环境趋紧,总体形势不容乐观。从国际形势看,我国已进入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已连续9年位列反倾销对象榜首,从加入WTO至今,国外共发起707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特别是纺织品配额取消后,全球已形成以美国为首的针对中国大陆纺织品的同盟,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已从发达国家扩大到发展中国家,产品从纺织品扩大到电子、五金和机电产品。国家某权威机构的一份研究报告称,目前的出口高速增长难以持续,预计今年上半年将发生转折性变化。这对我国经济增长将产生重要影响,由此波及这些行业的就业,进而影响这些需求大户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
5.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从地区分布看,东部省市吸纳了全国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西部省区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足20%,东部需求旺盛、西部需求不足和“孔雀东南飞”的现象依然存在。从学历层次看,高职高专毕业生仍然是就业的难点和重点。从学科专业看,工科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就业形势较好,而一些“时髦专业”和文科专业就业出现困难。专业趋同现象和学校的知名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6.一些新情况值得关注。一是用人需求越来越向重点大学集中、研究生集中,一些地方院校特别是地处偏远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增大;二是高校毕业生“重心”下移受阻,由于下岗失业人员、中学毕业生、农民工等的抢占和挤压,一些低端岗位被多方占领;三是研究生就业率开始出现下降的趋势,把握好节奏、调整好结构已是当务之急;四是近年来待就业毕业生有增加的趋势,就业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五是社会的有效需求赶不上高校毕业生的快速增长。另外,东部一些中心城市限制人口政策的出台,有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应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形势严峻不等于“严冬来临”
尽管矛盾很多,困难不少,社会上“大学生就业的冬天”也已经叫喊了好几年,可是年年“冬天”年年“过”,我们不也迎来和煦的春天了吗?实事求是地说,大学生找个工作并不难,难的是找一个理想的工作。作为朝气蓬勃、风华正茂的年轻人,没有必要“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也没有必要患得患失、畏缩不前或自暴自弃,要看到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有利条件和难得的历史机遇,迎难而上,做出无愧于时代的光荣抉择。
首先,党和政府极其关心大学生就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全力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并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强调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党委、政府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突出其重要位置,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格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成为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
其次,高校的“一把手工程”已经深入人心。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把毕业生就业纳入高校考核的重要指标,突出强调毕业生就业在高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倡导并严格要求高校的“一把手”对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论是在硬件投入还是在软件建设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一方面从制度和机制上保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高校办学理念的转变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一些学校已经向学生庄严承诺,只要不过分挑拣,学生不出校门就可以找到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毕业生“吃了定心丸”。
第三,经济发展势不可挡。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归根结底还得依靠经济的拉动和促进。近年来,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这对缓解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型国家,坚持走自主创新道路,将直接拉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将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施展才华的空间。
第四,基层大有可为。“猛将必拔于卒武,贤相必起于郡县”,自古是之。去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从制度层面上固化了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和途径,标志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事关青年健康成长、事关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程,毕业生应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勇于到基层锻炼成长,善于在艰苦、复杂的环境中脱颖而出。
第五,政策环境更加宽松、有力。近年来,围绕推动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提供了制度保障、政策保障和工作保障。例如,在自主择业方面,破除了一切部门限制和地区限制,毕业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在自主创业方面,免除了创办企业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可提供小额贷款资助;在鼓励下基层方面,除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外,在落户、职称、考研、考公务员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在就业服务方面,不仅学校有周到的指导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也提供多种公益性服务;在择业期限方面,不仅毕业前可以找,而且毕业后两年内仍可双向选择;在困难救助方面,毕业后可以登记失业,享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特别困难的还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可以得到比如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等方面的支持。可以说,现有政策涵盖了毕业生就业的各个方面,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策框架体系。就业难题的破解之策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需要国家、高校、毕业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各司其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达到多赢和共赢。
作为国家政府部门,重在抓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抓规范服务和创造安全环境。在制定政策方面要分门别类、有的放矢,做到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层次推进。
对高校而言,重在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关注热点,责任落实,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要有创新。
就业归根结底是毕业生自己的事情,现在已经是3月下旬,对高校毕业生而言,一定要抓住机会,尽量早定工作岗位。否则,毕业即失业,不仅无法回报家庭的经济投入,更谈不上实现自己的鸿鹄之志。
笔者对毕业生求职有这样一些建议:1、机不可失、早作决断。当前,很多毕业生还在左顾右盼、犹豫不定,有的学生手中有几个选择但迟迟不签约,总希望奇迹在明天出现。岂不知,用人高峰稍纵即逝,在毕业生供给充足、社会需求呈现买方市场的态势下,好的用人单位不可能在一个需求周期内两次或多次到同一个学校去,更不可能苦苦等待你迟来的回复。所以,建议目前有就业意向的同学尽快签约。当然,实在不理想的也不要强人所难。
2、全面撒网、重点捕鱼。还没有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就业信息是最重要的。一方面,要尽快与学校就业部门联系,取得主渠道的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地缘、血缘、学缘”关系,发动老乡、亲友、同学(校友)找信息。在有目标的情况下,要重点“捕鱼”,在没有目标的条件下,可以有选择地全面“撒网”,甚至“有枣没枣打一竿”。
3、高也成、低也就。大众化教育必然导致大众化就业,高校毕业生已不再是“象牙塔”里的“阳春白雪”,这种转变促使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大众化教育成果的同时也肩负着就业阵痛的压力。于是,不就业族、考研族、创业族、打工族、出国族纷纷出现,使得高校毕业生就业越来越多样化、多元化。因此,高校毕业生不仅要能承受“治国平天下”的重任,更要能够忍受“天将降大任于斯人”的痛苦,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理想的职业固然重要,但在没有更好选择的前提下,暂时屈就也是权宜之计。
4、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经济社会发展的事实越来越证明,一个人不可能终生从事一种职业。因此,具有高附加值人力资本的高校毕业生没有必要刻意追求一时的“完美”,完全可以先就业,然后在职业发展中选择从事的专业,进而在不断积累中成就自己的事业。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最好还是先落实个单位,然后再根据情况伺机而动。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必须处理好与已签单位的关系,并能够承受违约引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