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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正案

发布时间: 2005年12月29日 编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正案

2005年12月 2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正案已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12月2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年12月29日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拥有电热器具或其他违章电器。已经拥有者,必须立即放至校外或交给学校保管,否则,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被发现拥有违章电器并不服从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楼内使用违章电器或明火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灾但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赔偿有关经济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灾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赔偿有关经济损失,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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